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负面作用

发布时间:2016-12-10 16:19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那么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负面作用

我们反对利用商品包装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是因为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相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运行正常秩序的建立,毒化市场运行环境和气氛,更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负面作用

第一,不正当竞争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

于是,他积极主张开展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但是,斯密却忽视了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了不正当竞争影响社会生产发展的事实。不正当竞争者们把驱利活动,放在制假销售假上。制假不利于科技进步,不利于生产发展,还会降低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减少,必然影响生产的发展。

第二,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上交易成本增加,经济运行效益降低。

市场交易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正当竞争则付出的交易成本少,成本减少,则效益增加。反之,不正当竞争,则会导致付出的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上升则会使市场上的经济主本的效益降低。

为什么不正当竞争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呢?这主要是由两方的因素造成的。

从卖方来看,面对一个无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的市场,他们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十分注意防止劣质产品假卓越自己的产品,办法之一就是增加制造防伪标志的费用。

从买方来看,则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如了解商家的经营作风,了解产地,小心谨慎地挑选,分析包装,判断真伪,这些,都会增加买者的精神紧张和心理疲劳,或者买者为了避免上当,就干脆离开市场,使得市场交易障碍增加,这都会造成市场运行成本增大,市场运行效益下降。

第三,不正当竞争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和损失。

制造假卓越伪劣商品,同样要投入人力、物力资源,而把这些资源投入进去,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是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是虎假使用价值,或者是有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产品(假酒、假药、假食品等多次酿成大宗人身伤亡的惨祸)。生产这些产品的资源耗费,都只有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财富的一种净损失。

第四,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市场期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我国把3月15日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日。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期诈,必然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我们曾从市场投诉中得知,一家生产经营墨鱼的“公司”,用一个非常精美的礼品包装盒,盛装着仅有两三个墨鱼,量为二两(开窗展露)。除这二两墨鱼外,而在偌大一个窨的盒内则全部填充马粪纸板,共重八两。

这则投诉反映了消费者受到的经济损失率高达80%。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知道权。而市场欺诈,恰恰掩饰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道权。此外,消费者保护法把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作为权益保护的基点,而市场上销售的假卓越伪劣产品还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了许多问题。

我国每年由假药、假酒、劣质电器、劣质食品等造成的消费者伤残、死亡的事例为数不少。

综上所述,以不正当的商品包装为手段所进行的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负面作用很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利用商品包装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的种种表现及其多方面的负面作用。我们要坚决反对扭曲商品包装功能的非法包装行为。

我国的《商品包装法》虽然尚未出台。但我国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说,这诸多法律的颁布,对于杜绝非法包装、遏制市场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是“有法可依”了。

然而,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假卓越伪省产品还严重充斥市场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外乎是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权力腐败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有“造假之人,必有容假之官”(《康熙微服私访记》语)。执法部门不认真执法,搞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生产经营者缺乏遵守市场的自觉性,如法制观念差、守法不自觉,处理不好守法与牟利的关系等等。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保护和推动市场竞争的正当开展,应该明确行政管者与生产经营者两方面各自的市场责任。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切实担负起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责任。我们的政府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政府,纵容、袒护非法包装及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对人民的犯罪,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用纵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繁荣”地方经济更是目光短浅的行为,一个地方不能靠搞市场欺诈来发展。相反,只有根绝市场欺诈,领先科技开发和科技创新,不断发展名、优、特、新产品,才能促进地方经济长期的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担当其正当参与市场竞争的责任。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知法守法,要遏制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始终对消费者负责。要懂得:用市场欺诈的办法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虽可以谋一时之利,但对消费者和社会却构成了危害,其结果必然是“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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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特征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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