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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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进入我市,建立和完善我市创业投资体系,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建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企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参股不控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三)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一)由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期投入5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基金来源。从现有扶持企业政策中整合一块;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整合一块;通过增收节支,在预算中安排筹集一块。

(三)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引导基金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建德市域内与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相符合的科技型、成长型初创企业。

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引导基金投资的对象为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建德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开展新型商业运作模式,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四、基金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以及市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经发局、审计局、国资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二)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

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跟进投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跟进投资具体运作方式

(一)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经由省、市发改部门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二)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选择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需审查以下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向管委会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在管委会批复同意后,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协议。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设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当年新设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三)对于符合条件,并经管委会同意跟进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

(四)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

杭州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我市企业和项目,我市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我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杭州市引导基金同比例同步跟进。

市、县(市)两级引导基金的投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五)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投资企业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六、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财政局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估考核。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末向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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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 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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