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政策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4 15:26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政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历经曲折。本文简述了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宗教政策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经验。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关于我国宗教政策毕业论文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我国宗教政策毕业论文篇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政策的发展历程及经验

摘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政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历经曲折。本文简述了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宗教政策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经验。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后;宗教;政策;经验

民族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宗教政策历经曲折。最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政策,取得了处理宗教问题的成功经验。

一、 我国宗教管理政策的发展脉络

(一)初步探索时期(1949年――1956年)

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宗教工作经验还比较缺乏,尚未形成系统的宗教政策。但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面对宗教问题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首先,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此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其次是开展“三自”爱国运动,割断天主教和基督教同过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联系。1950年5月,在同基督教界人士进行座谈时,针对基督教、天主教受帝国主义控制与影响的情况,周恩来明确提出:“中国的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随后1950年7月,吴耀宗先生等基督教各宗派40位领袖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联名发表了题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后来被简称为《三自宣言》)。同年9月,《人民日报》全文刊载了这一宣言。1950年11月,川北广元县神父王良佐领导500多名天主教徒召开大会,联名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运动宣言》。其后,全国各地天主教陆续发起了三自革新运动。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三自革新运动旨在肃清基督教会内部帝国主义的影响与力量,依照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办教。

(二)蒙受挫折时期(1957年――1978年)

1957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左倾路线的形成和盛行,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也出现了左倾的偏差,最终导致了1966年-1976年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在“极左”思想和“极左”路线的干扰下,宗教管理工作几乎完全陷入停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受到破坏。这一时期,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视宗教为“牛鬼蛇神”、“封资修”,并且要彻底消灭它。“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1]在1966年-1976年文革期间,对宗教工作的迫害登峰造极,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宗教工作干部和一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受到摧残与打击,宗教活动场所被封闭、拆毁。宗教工作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更遑论宗教政策。197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粉碎“四人帮”,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使新中国的宗教工作出现了转机,但是仍然会受到“左”的影响,宗教政策在徘徊中前进。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新中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才迎来了它的第二个春天。

(三)拨乱反正时期(1978年――1989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始全面纠正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新中国的宗教工作也随之步入了拨乱反正的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开始不断恢复和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例如1979年3月,中央统战部下发《关于做好对宗教界人士落实政策的意见》,同年9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同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题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文章。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肯定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我党关于宗教问题最系统最完整的一个文件。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系统提出了我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宗教政策。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对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宗教政策的恢复使宗教工作的混乱局面逐渐得到改变。人们的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和保护,各宗教团体逐渐恢复,宗教活动场所重新开放,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加强了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纠正“左倾”错误,逐步全面地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等宗教政策。

(四)全面发展时期(1989年至今)

实际上,这个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89年到2001年。这一阶段,在经历“拨乱反正”阶段后,宗教政策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制定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政策。其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政策促进了宗教工作向法治化的方向迈进。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两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法规。宗教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进展。 第二个阶段是宗教政策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时期。2001年后,宗教的全球复兴促使中央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宗教政策。2002年,十六大以后,中央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政策的基础上,强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另一方面,中央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角度转向发挥宗教正面的社会功能的角度,从一种社会关系全局的高度来审视宗教问题,这是新时期宗教工作思路的根本性调整。同时,宗教立法进一步完善。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经验

(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各项宗教政策的基础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各项宗教政策的基础。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在处理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重要的现实需要。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就一直奉行并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实行这一政策。在文革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破坏,宗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的打压,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最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而且赋予了其新的内涵。因为,宗教将长期客观存在,不可能被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性手段消灭掉。所以,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是历史的教训和经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宗教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我国会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只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才能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才能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的需要。

(二)发挥宗教积极作用是宗教政策的重点

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不仅是宗教政策的重点,也是宗教工作的重点。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十八大报告也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由宗教具有两重性的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宗教既可以成为积极因素又可能成为消极因素。宗教既有巧用、善用、活用而维护现存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被利用、误用、错用而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作用。如果管理引导得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所以,宗教工作就要遵循宗教的客观规律,做好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的工作,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各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让宗教成为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

(三)依法管理宗教是落实宗教政策的有效途径

1991年中央制定的6号文件,首次正式明确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就依法管理的内容、目标和方式方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按照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的需要,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做出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阐述。实际上,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必然会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关系。既然是社会的一部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就要受到现行社会秩序的约束和规范。依法管理宗教一方面是指宗教团体的活动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现行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是指政府要依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宗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管理宗教也符合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要求。目前,虽然我国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都尚在探索的阶段。但是,将宗教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靠法律而非其他手段来处理宗教问题是落实宗教政策的有效途径,也是处理宗教问题适当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 1995.

[2]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M].宗教文化 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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