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03 18:03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一

当事人:xxxxx牛肉面馆 地址:xxxxxxx镇街道 联系电话: xxxxxxxx 负责人: xxxxx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本机关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2014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2015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

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5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14〕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二

20xx年10 月18日,我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史嘉昕、刘宝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14﹞津南国土罚字第88号《土地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15]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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