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利率的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发布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利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利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规避外币利率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外币存贷款业务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经营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外币利率决策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利率的决策。
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
(二)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
(三)审定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
(四)审定分行的外币利率浮动权限;
(五)其他外币存贷款利率决策事宜。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外币利率管理机构,负责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外币利率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规则和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提出本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战略和相关政策。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外币利率和汇率的变动趋势,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依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后,及时确定和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予以发布。
(三)拟定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的授权方案。
(四)代表本行参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的利率协商会议,协调本行与银行同业间的外币存贷款利率问题。
(五)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一级分行外币利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总行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二级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权限及超授权的审批程序;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收集、整理当地同业外币利率信息;
(六)完成总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外币利率管理重大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如国际市场外币利率出现巨大变化)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对策。
第十条 总行根据本行利率管理战略需要,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充分考虑全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外币存款费用、外币贷款费用、外币存贷款的目标收益率、风险差异、同业竞争情况以及外币存款的利率供给弹性和贷款的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分行根据总行公布的外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在总行授权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对二级分行的利率浮动水平。业务经营部门在总行确定的定价模型和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对客户的利率水平。如果超过定价模型规定的利率水平,但在上级行授权的外币利率浮动范围之内,由同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批;如因同业竞争和争取优质客户等因素存贷款利率需要超出被授权浮动范围的,需报上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事部门审查,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牵头人批准。
第十一条 总行依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外币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同业竞争情况和客户资信等因素,对分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浮动进行授权,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分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同业情况,对外币贷款业务除收取正常利息外还可收取一定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外币存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大额存款起始金额(现定为300万美元、340万欧元、200万英镑、2300万港元、3亿日元、440万加拿大元、530万瑞士法郎、560万澳大利亚元或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以下的外币存款。外币小额存款利率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存款数额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或以上的外币定期存款和外币定活两便存款。外币大额存款利率适用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
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7天通知存款不分大小额,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外币币种、存款对象、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大额存款利率品种。
第十五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大额存款利率的外币币种包括: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加拿大元(CAD)、瑞士法郎(CHF)、澳大利亚元(AU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的币种。
第十六条 根据存款对象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个人存款利率、公司存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第十七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设大额定活两便存款利率和大额定期存款利率。
(一)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期不固定,取款时按同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折扣计算利息的外币大额存款(此种存款方式目前只对个人)。
(二)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在固定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七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在浮动利率方式下,外币大额定期存款设一年、两年等期限档次,浮动方式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进行浮动。
第五章 外币贷款利率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根据外币贷款币种、贷款对象、期限和约定方式等因素设置外币贷款利率品种。
第十九条 总行设置并公布以下币种的外币贷款利率:美元(US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港币(HKD)。
总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布外币贷款利率的币种。
第二十条 根据外币贷款对象的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个人外币贷款利率、公司外币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外币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外币贷款的期限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等期限档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约定方式不同,总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设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贷款是指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贷款期内利率不变。浮动利率贷款是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定期调整。外币贷款浮动利率可按每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浮动一次。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下任何一种外币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利息分期偿还,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指贷款期结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该偿还方式仅适用于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币贷款。
(三)本金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金额的本金和不相等金额的利息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本息等额偿还方式。指贷款期内分次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六章 计结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币小额存款、外币活期存款、外币七天通知存款按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外币大额存款和外币贷款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结息办法计结利息。
第二十五条 外币大额定活两便存款采取利随本清,支取时一次支付本息方式。支取时按照实存天数、支取日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折扣计息:存期不足七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满七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七天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存期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按外币大额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以此类推。存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论存期多长,均按外币大额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扣计息。折扣后如利率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应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方式。
(一)采用固定利率的,到期支取时,按存入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转存日约定利率开始计息。
(二)采用浮动利率的,根据利率浮动方式不同,经办行可采取以存入日为计时点,按月、按季和按半年对日计算利息,但不记入本金计算复利。存款到期时,按照利随本清原则将各月(季、半年)利息加总,一次性结付给存款人。到期转存的,将存款利息转入本金,并按约定存期和利率浮动方式以及转存日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是部分提前支取,支取部分利息暂不结付给存款人,待清户时一次支付。留存部分余额高于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下同)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约定的外币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为浮动利率的,浮动方式保持不变。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外币大额存款起始金额而高于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仍以原存入日为起息日,按原存入日同期限外币小额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原约定利率是浮动利率的,改为固定利率方式。留存部分余额不足小额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八条 外币大额定期存款到期不取且未办理转存手续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外币贷款采取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等额偿还和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结息方式可采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和按半年结息三种方式,结息日分别为合同约定的起息日的月、季、半年的对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日的(如31、30、29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起息日对日。
实行固定利率的,每月(季、半年)对日结息时,经办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起息日或上一个计息日约定利率结计利息。浮动利率期限短于结息期限的,先计算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期利息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条 贷款采取本息到期一次偿还方式的,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贷款到期一次性结计利息方式(此种方式仅适用一年以内的外币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结计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方式,每月(季、半年)对日,按起息日或上一个结息日约定利率、计算各期利息。贷款到期,加总各期利息,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结息方式和实际借款期限结计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额、提前月数的一定比例计收,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水平。提前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贷款展期,应于正常到期日,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结计正常期的贷款利息。展期期限累计计算,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新的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累计期限达不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的,展期期间按展期日同期限贷款利率和原合同利率中水平较高者计息。
本金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不得展期。
本息等额偿还方式的贷款可以在贷款最后一期展期。展期时,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以批准后的展期期限加计原贷款期限得到新的贷款期限。新的贷款期限扣除已执行期限为今后有效还款期限。用展期时贷款余额、展期时确定的贷款利率与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结息方式计算复利。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按原合同利率结计出应收贷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改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应收贷款利息计收罚息。罚息的计收方式按原合同约定结息方式执行。原合同约定本息到期一次偿还的,贷款逾期后改为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贷款行根据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分别结计罚息。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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