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竞争性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03 10:39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体制。这种新体制,要求经济在竞争性市场体制中运行,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效率,走向繁荣、兴旺、发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竞争性市场营销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竞争性市场营销论文范文一: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摘要伴随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企业经营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垄断现象也日益突出。自从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渐消除后,跨国公司滥用国际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更加普遍,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和公平竞争。

区域经济组织正在积极寻求合作,世界贸易组织也正在考虑将竞争政策纳入WTO体系,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判断标准,结合区域经济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探寻对这种滥用行为的控制制度。

关键词:国际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一、国际竞争中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带来的严重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领域中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力以及具有限制竞争性的企业合并等受国内竞争法规制的主要行为在国际领域不断凸现,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开展。

WTO以条约形式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对各国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消除了世界经济交往中存在的传统障碍和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但是却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市场上取得市场支配力提供了可能性,也为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源。

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目的都在于损害或消灭已经存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显然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发展,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总体福利。

二、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基于上述行为对国际贸易市场的严重影响,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以规制各种垄断行为,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法合作双边协定;一些区域性组织,尤其是欧盟,致力于成员国竞争立法和执法合作。目前最有效的成果是联合国贸法贸发会议主持下达成的《一套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原则和规则》。从1980年至今己有20余年历史,这是竞争法合作领域唯一普遍适用的多边文书、唯一完全多边的竞争框架。尽管如此,都没有对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作了统一详细的诠释,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竞争法框架》、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初具雏形的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中都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

(一)OECD《竞争法框架》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

OECD的《竞争法框架》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独立地实质性地限制或者减少市场中的竞争,则该企业就是拥有支配地位的。只有当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超过了35%时,才能被认为处于支配地位。根据一个市场中的经济形势,一个占有35%以上市场份额的企业既可以被认定为支配企业,也可以被认定为非支配企业。这种市场形势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其竞争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他们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新企业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OECD认为一个企业在一定市场中只要具备了长期性和危害性两个因素,就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市场份额也是重要的认定标准,35%作为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指标,但并不一概地认为超过35%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该《框架》第5条规定支配企业的行为包括:“对其他竞争企业的进入或现存竞争者的扩张制造障碍;将竞争企业排挤出市场。其中,禁止那些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显著的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如果一企业对新企业进入市场制造障碍或抑制现存企业的竞争性能够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它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则该企业的这类行为不在本款第二节的禁止对象之列。”可以看出,OECD直接从行为方式入手,通过对行为后果进行分析,考虑其最终是否有利于实现竞争法的目的来判断企业行为的合法性。

(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1《。管制商业性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的《管制商业性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体制下的一系列新协议,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协议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牟取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不得在市场中采取下述行为:①在市场中采取掠夺行为,如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击垮竞争者;②订立歧视性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③以合并或合资经营方式获取企业的控制权;④采取部分或全部拒绝该企业惯用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⑤限制转让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的销售;⑥以买方受让其产品作为卖方供应某种产品的条件等。

2.联合国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联合国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是联合国贸发会议有关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问题的系列文件之一,该法律范本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起了指导作用。该《范本》的第一章明确规定:”本法旨在控制或消除企业之间进行的限制进入市场或不适当地限制竞争而对国内和国际贸易或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协议或安排、合并和收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章第1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单独或与少数其他企业联合处于控制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的状态。”由此可见,联合国贸发会议强调了控制性,即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控制作用,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提及市场份额等因素。该《范本》在第四章中具体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禁止滥用或者牟取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单独支配市场、企业联合支配市场和企业限制市场进入自由或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另一类是视为滥用的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行为、歧视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转售价格、限制专利产品进口等。

综上所述,联合国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的规定考虑的比较全面,既规定了直接认定为滥用的行为,又规定了推定为滥用的行为,使立法具有确定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是值得借鉴的。

(三)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尽管在现有的WTO文本中尚没有关于国际反垄断的协议,但是对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的规制已初现雏形。根据WTO协议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主要表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服务贸易垄断企业如金融行业和电信行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分别在《关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控制制度。

(一)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1.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这种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说明其所在的市场很可能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为了维护有效竞争,反垄断法不仅规范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而且调整市场结构。

2.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

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采用结构主义方式的同时也采用行为主义方式,在两种方式之间摇摆。我们认为,由于国际市场波动性较大,市场结构的衡量标准也很难及时得到确定,因此,行为主义标准更能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

(二)如何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督促WTO各成员国竞争执法。根据GATT第23条的规定,WTO各成员竞争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在以下两种情形,将导致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1)如果一个成员国的行为明确违反了GATT或者WTO协定下的义务,其他成员可以对其提起“违法之诉”。对于竞争执法而言,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金融服务者、电信服务者所进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以及作为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灰色区域措施”的进出口卡特尔行为,都是WTO规则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如果成员国对上述行为没有禁止,造成了其他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其他成员可以对其提出“违法之诉”。(2)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成员国的措施没有与WTO的协定相抵触,但如果成员国采取的措施造成了其他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或者存在其他情况,其他成员仍可以根据GATT的规定提起“非违法之诉”。

2.成员国竞争执法合作的规定。在现行WTO规则中,有一些零散的涉及成员国竞争执法合作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各成员在涉及竞争执法中应该进行磋商以及相互提供有关信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除属第8条范围内的商业惯例,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根据《TRIPS》第40条的规定,当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被该另一成员指控有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时,该另一成员应该给成员磋商的机会。

综上所述,国际竞争领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控制制度还不完善。作为最具影响力的WTO规则没有对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整,仅仅只是针对外贸、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三个领域中具有垄断地位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没有涉及。其次,由于目前WTO体制尚无系统的竞争规则。零散的规则无法禁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必然会导致各方利益在现有规则中得不到全面平衡的保护。另外,WTO作为国际组织,其规则是关于成员方权利义务的框架,不能直接适用成员国境内的个人企业。当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构成贸易壁垒,如果该行为在WTO规则禁止的范围之外,则很难通过WTO尚无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处理。鉴于此,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制度需要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协调和合作,以维护世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各国贸易往来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敏荣。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及其发展。国际贸易问题。2001(2)。

[2]齐春雷。WTO与国家反垄断:现状及前瞻。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2)。

[3]李娟,宋亮。国际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规制探讨。吉首大学学报。2003(9)。

[4]王晓然。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国际竞争性市场营销论文范文二:中国台湾跨国市场进入竞争发展模式探讨

摘要:中国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面临国际化的强大竞争已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传统产业,或生物科技产业、纳米产业、数字科技产业等各种企业投资家追求的明星产业,皆无法挡住此全球化的浪潮。因此,台湾的产业如何在跨国市场进入、竞争、生存将成为每一家企业刻不容缓的议题。

关键词:跨国企业;发展模式;进入策略

一、跨国市场进入竞争发展模式

跨国企业如何进入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区域市场是企业组织发展国际化、全球化很重要的策略。不同的进入策略对于公司资产或资源分配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其影响程度的大小排列由小而大说明如下:

(1)出口。不论是直接出口或间接出口,对于国外市场生产或营销等活动皆不涉入,仅在本地从事生产。企业组织本身委托出口代理商来办理出口业务,企业可以先行了解与搜集出口国的商情,作为未来进入当地市场的基础。

(2)授权。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借由支付特定的技术权利金作为费用,以利于双方交换专利、商标、产品配方或任何有价值的资产。授权者对被授权者的策略及经营决策仅有少量及间接控制,亦不参与授权技术运用的利润分配。此种进入国外市场方式不需任何资金投入,且可迅速进入国外市场。

(3)建立当地仓储设施,并设立直接销售人员。企业在本地生产,并在出口国家建构仓储设备与驻点,同时招募当地直接销售人员执行产品销售作业。此种进入国外市场方式要求企业必须在当地投入相当的资源与人事管理,对母公司的资产或资源分配多少有影响。

(4)当地装配、包装作业。跨国企业在本地生产零部件后,将零部件输出至国外的仓储地点进行组装与包装。此种进入国外市场方式是将部分后组装工程往外移植,在出口当地已含少部分的生产功能。

(5)全部当地制造与营销。企业将本地模式复制到国外市场,全部由当地进行生产制造与销售。此种进入国外市场方式需要投入庞大的资源与资金、人力与物力,企业的风险管理也相对重要。

各种不同类型的跨国市场进入策略可依经营形态、参与程度、资本投入多寡与决策自主权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可以简要分类如图1所示。

二、台湾省跨国市场进入竞争的发展模式

台湾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萌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1988年,因全球化的竞争致使台湾当局从法令、投资奖励等方面开始强化鼓励台湾企业进行全球化经营发展。加上台湾在1993年开始面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因此跨国市场的发展加速形成(见表1)

1、台湾进入跨国市场竞争的驱动力

台湾自80年代以来,由于海岛型经济的因素,产业跨国市场进入全球化发展成为唯一延续经济发展的途径。加上当时台湾有利的贸易环境(韩战、越战的发生);美、日生产基地进驻;兼容的技术标准;相同的营销法规;有利的海外投资奖励政策,使台湾跨国市场发展的驱动力急速上升,在东南亚、美国强力扩张。自90年代以后,跨国市场版图逐渐以中国内地为重心,中国大陆已成为台湾对外投资最多的地区(见表2)。

2、台湾跨国市场进入竞争的发展模式选择体系

台湾企业在构建全球竞争行动中以美国、东南亚地区、中国大陆为主轴,而进入的构建模块中美国以契约方式所占比重较高,东南亚地区以策略联盟所占比重较高,中国大陆以直接投资方式所占比重较高。

(1)美国:契约方式

对于美国,在策略构面上,台湾企业较为依赖其全球市场参与全球营销的策略,因美国在全球营销的发展与全球市场参与之深度为其强项,台湾企业在跨国市场的竞争最需要美国的品牌授权和服务系统、整厂输出、管理系统等方面先进技术,而这些的取得,在跨国市场进入竞争的策略分类中,以契约方式的发展模式体系最为有利。因此,85%的台湾企业进人美国市场竞争,大多数选择契约方式体系进入,以符合台湾企业全球化策略竞争的有效利益。

(2)东南亚地区:策略联盟方式

东南亚地区的跨国投资基础以增进顾客的偏好,提升产品与计划的质量为主。台湾跨国市场进入竞争,对东南亚地区的策略较重视跨国市场产品及服务与活动区位以协助达到规模经济,并利用国际间要素成本的差异。这三项是跨国活动区位最重要之优点,而东南亚地区在这三项中是较具实施基础的。同时在东南亚地区的市场产品及服务上,可集中开发及管理资源,这也是台湾跨国市场竞争在东南亚地区会选择以策略联盟为发展体系的重要原因。

支撑东南亚地区的策略联盟选择体系的发展模式,最主要的因素为台湾与东南亚各国经济关系的属性是既竞争又合作,而策略联盟就是竞争性合作(competitive couaboration),口联盟合伙者本身就是竞争者关系。台湾与东南亚各国长期属于既竞争又互补之关系,如何在技术互补与市场联盟之目标上取得成果与利益,往往是台湾厂商进入东南亚各国投资最重要的评估项目,也间接造就了台湾与东南亚各国间的策略联盟发展体系。

(3)中国内地:直接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方式的特征为独资建立新企业、合并或收购既有企业、合资建立新企业三项。这三项特征在跨国策略层面上对产品及服务、商品竞争行动产生的效益性最高,经由直接投资方式在降低成本及增加竞争力的全球化利益上最容易创造,而中国内地的人力资源、内需市场资源、原材料资源、设厂资源、文化资源等对台湾而言是有吸引力的,加上民族情感、语言等各项因素的加强作用,造成台湾企业无不选择以直接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内地。形式以合资建立新企业占大多数,经过政策演变与投资环境变化,转为独资建立新企业占大多数。

除了策略层面的因素外,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尚有三大支撑因素:第一项因素为1986年10月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强调改革开放,三资企业、三来一补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模式,提升了台湾厂商的投资意愿。第二项因素为政治风险指数(Political Risk Index,PRI)。中国内地的外部影响因素、内部影响因素、潜在因素,在未来皆处于长期稳定的投资低风险系数。第三项因素为营运风险指标(Operations Risk Index,ORI)。中国内地长期被列为经济稳定的环境类型,其特征为有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外资企业经营上问题可以由政府效率、市场机会及财务基础所抵销。

3、发展模式选择体系的投资生命周期策略探讨

本节针对选择体系生命周期的演化过程进行策略制定的探讨,以利于竞争策略与接续发展模式选择体系的评估与制定。

(1)台湾跨国市场进入竞争的发展模式选择体系的生命周期探讨(见表3)。

三、结语

本文就台湾企业跨国市场进入竞争发展模式选择体系进行比较探讨,得到两项结论:

1、通过全球化的跨国市场发展,台湾的经济发展才得以维持,尤其台湾属海岛型经济,全球化乃台湾企业发展唯一选择途径。在1993年至2007年这14年间,台湾企业面临全球激烈的竞争,已发展出全球化的基础型发展模块,并建立了跨国市场经营的基础竞争力。

2、台湾跨国市场进入竞争的发展模式选择体系尚未建立共享的模块,往往是单一企业依其文化、组织、资源、决策团队而定的。台湾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透过整合供应链共享规则与利益关系来建立群组与商社的发展模块,来应对未来全球化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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