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广普通话小学生黑板报素材

发布时间:2017-02-24 11:37

1949年,新成立的北京中央政府确定现代标准汉语由国语改称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向全国推广写入宪法。现代标准汉语为中国的官方语言。由于政治原因,大陆与台湾的称呼不同但内涵一致,均为现代标准汉语。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依法推广普通话小学生黑板报素材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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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广普通话小学生黑板报素材相关资料拓展: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针对规范化来说的。普通话同时又是中国法定的全国通用语言。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如今的普通话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方言为基础音的语言。

现代汉语标准语继承于始于北宋、定命于元明的“官话”体系。南京官话作为雅言的嫡长子,一直受到推崇。为六朝官方语言。明初,明太祖定都南京,仍然一南京官话为官方语言。后朱棣夺取建文帝的帝位,迁都北平(改为京师,称北京),从南京迁徙数十万贵族,富户,民众。南京官话迅速影响北京语音,经历明朝整个时代的过程,北京话终于形成。

1909年,清政府设立了“国语编审委员会”,将当时通用的官话正式命名为国语。这是汉语首次得到官方命名。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后年2月在北平召开了“中国读音统一会”制定了史称老国音的国音系统,确定了以“京音为主,兼顾南北”的国音,具有入声。同期并制定了注音字母第一式。

1913年,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制定的老国音虽以北京音为主,但为了兼顾各地,仍具有南京官话的特征,如有入声等。当时预定为官方语言的国音是南京话和北京话的结合:平翘、前后鼻、尖团区分、部分音调按照北京话,而部分韵母、入声音调按照南京话,成为一个京音为主兼顾南北的复合普通话。

1918年(民国7年)公布了第一套国家认可的国音“注音字母”,以“折中南北牵合古今”为原则,包括保持入声特征,主要由北京官话和南京官话混合提取创造。

1919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成立“国语统一筹备会”。

1919年9月编辑出版了《中华民国国音字典》。

1920年,由于《国音字典》语音标准与北平语音标准产生的矛盾,爆发了“京国之争”。同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今南京大学)英文科主任张士一发表《国语统一问题》,认为注音字母连同国音都要做根本的改造,不认同国音,主张以北平音为国音标准。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和江苏全省师范附属小学联合会相继做出了定北平语音为标准音的决议,最后由增修国音字典委员会将国音确立了“以北平读法为标准音”,即新国音,并开始在全国学校推广。

1921年,中华国音留声机片及国语留声机片先後发行,确定了国音声调。中华国音留声机片由王璞在上海发音,阴阳上去依北京声调,入声短而不促,仿自北京读书音。国语留声机片是赵元任在美国发音,上海商务印书馆制作发行,阴阳上去依北京声调,入声则为标准南京音。

1928年国民政府改为“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

1932年5月,中华民国教育部正式公布并出版《国音常用字汇》,为确立国语的标准提供了范本,为现代汉语标准第一个系统--国语系统。

1932年之后的国语广播,都采取了以《国音常用字汇》为标准的形式,各地的国语标准一致化。

1949年以后的国语系统、普通话系统、华语系统,均源于这个时期的国语系统。

1949年,新成立的北京中央政府确定现代标准汉语由国语改称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向全国推广写入宪法。现代标准汉语为中国的官方语言。由于政治原因,大陆与台湾的称呼不同但内涵一致,均为现代标准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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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广普通话小学生黑板报素材相关资料拓展:为什么要说普通话

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

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又叫国语,华语。普通话是以中原话为基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语标准。“普通话作为中国的官方语言,广泛通行于中国全境(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通行广东话)。

1923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基于现代中国北方官话的白话文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制定,1932年经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国音常用字汇》后,被采纳为中国的官方语言。作为联合国六种官方工作语言之一,成为国际人士学习中文的主要参照。当前在新加坡等国为官方语言之一,也是东南亚及其他海外华人群体广泛采用的共通口语或书面语;1949年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中国大陆改称为“普通话”,此称呼也使用于港澳地区。台湾地区继续使用“国语”称呼,在海外华人地区则称为“华语”。当前大陆方面主要是网民在网络中使用,影视节目中多以“国语版”指代现代标准汉语版本的电影,动画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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