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天使投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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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直接民间投资方式,天使投资目前在北关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极为流行,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使投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天使投资研究论文范文一: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的比较分析
摘 要 天使投资是一种非正规的风险投资,它在许多方面都有别于风险投资公司或者风险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所从事的正式的风险投资活动。在介绍天使投资的基础上,对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比较分析,就如何推动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 天使投资 风险投资 创业企业
传统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并且过于强调投资收益率,运作模式严格规范,在投资项目选择时偏向于扩张期的大项目。而天使投资的投资规模较小,运作方式更加灵活,主要以较好增长潜力的小型项目为投资对象。鉴于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在创业投资中的不同作用,将它们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无论对于创业投资实践还是政府的政策操作都很有意义。
1 天使投资及其特点
“天使”最早是对19世纪早期美国纽约百老汇里面进行风险性投资以支持歌剧创作的投资人的一种美称。现在,天使投资人特用来指用自有资金投资于早期创业企业的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其所从事的投资活动称为天使投资。在欧美国家,典型的天使投资人通常是50岁左右的成功男性,属于社会的富裕阶层,很多人有成功创业或者经营企业的经验。
天使投资是一种非正式的风险性投资活动,投资资金来自于天使投资人个人财富的积蓄。天使投资人通常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早期创业企业,股权的平均持有期限为5~8年左右。天使投资人除了提供资金之外,还会积极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用自己的创业经验或专业技能来指导和帮助创业企业家。天使投资主要以极具成长性的高科技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投资的风险较高,因此它所要求的投资回报也很高。在欧美国家,天使投资期望的税后年均回报率高达30%~40%。
天使网络(Angel Network)的出现是当今欧美国家天使投资的一个显著特征。天使网络是由天使投资人组成的一种非正式组织,它为天使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投资经验,提供投资信息,寻找投资机会的重要平台。天使网络成员之间会组成不同的投资团队,共同向某一项目投资,这样不仅有助于扩大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也有利于降低个人的投资风险。天使网络通常由一位富有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牵头组织,小的天使网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大的天使网络则一般聘请专职的经理人(通常为律师)进行管理。
2 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的比较
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都是提供追加价值的长期权益投资,都主要以高风险高收益、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并在适当的时机以股权套现的形式退出投资,获得投资回报。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除了具有上述的共同特点之外,两者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别。
2.1 投资动机的比较
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可以说是风险投资的唯一目的。但对于天使投资而言,除了投资的经济利益之外,其投资动机里面还存在许多非经济性因素。这些非经济性因素主要有传授创业经验的渴望、获得乐趣和激情、通过投资建立人际网络、挑战自己心智以便保持敏捷的商业思维能力、通过投资于健康产业创造社会福利等。当然,不同的天使投资人会有不一致的非经济性追求。
2.2 在创业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比较
天使投资在创业企业融资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美国风险基金联合会估计,美国天使资本的规模接近1 000亿美元,而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则只有483亿美元。另据美国小企业联合会1996年委托Freear和Wetzel进行的研究估计,每年约有25万个天使投资者投资于约3万家创业企业,投资额高达200亿美元。此外,Freear教授等人在1987年对284个新兴科技企业所做的调查显示,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在创业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是互补性的,但天使投资在创业企业早期阶段的融资中占据了主导型地位,表1是其调查的详细结果。
创业企业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等不同的成长阶段,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资金需求。表2阐释了创业企业不同阶段权益融资的规模及其来源。从表2可知,天使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的创业企业,投资规模一般比较小,它在创业企业种子期的单一项目投资规模一般为2.5~5万美元,初创期的投资额为25~75万美元不等。风险投资由于是一种制度化的投资,它能够以私募方式吸收各方面的资金来扩大资本规模,其单一项目的投资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美元不等,有的甚至可以高达几千万美元。由于风险投资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单纯的盈利动机,因此其主要投资于中后期的创业企业。
2.3 运作方式的比较
(1)投资活动的主体不同。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天使投资人,他们用自己的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投资收益也归他们所有。在风险投资中,投资活动的参与主体是由职业经理人团队组成的风险投资家,用于投资的风险资本来自于向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的风险基金,风险投资家的收入来自于年度的管理费用和风险投资利润的分成。
(2)尽职调查的方式不同。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往往组成一个团队,对将要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很长时间的跟踪考察,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详尽地价值评估和投资可行性分析。而在天使投资中,天使投资人不可能有像风险投资家那样的时间和精力去对创业企业展开调查和评估,他们对投资项目的选择更多的是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一般的市场趋势进行判断。
(3)投资的地域范围不同。天使投资人所投资的绝大部分项目都是位于其居住地附近,因为这样便于他们对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而对于风险投资来说,其投资项目的地域范围则较为广泛,可以分布在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
(4)项目投资合同的差异。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非常正式化和规范化,合同一旦签订以后,双方协商的空间非常小。而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则更加灵活,合同签订以后,在执行过程中还留有更多协商和调整的空间。
(5)对创业企业的监督和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由于投资的是自己的资金以及为了重新体验创业的梦想,天使投资人有很强的动机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在创业企业中扮演非常积极的间接管理者角色。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虽然也会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但他们参与的程度和介入的深度都不及天使投资人,他们更多是为创业企业提供外在的增值服务。
(6)退出战略的不同。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有一个固定的投资期限,通常是3~7年,风险投资家必须在风险基金的投资周期内退出在创业企业中的投资。因此,风险投资在退出战略上有着较为严格的时间约束,其投资行为的获利动机更加强烈。天使投资在退出战略上则没有明确的时间约束,其在退出时机的选择上更加灵活,因此可以选择对双方来说都最为有利的时机退出投资。
3 发展我国天使投资的几点建议
纵观国外成熟的创业资本市场,天使投资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创业企业资金供应链上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对于创业阶段中小企业的孵化作用被市场充分肯定。我国经过了20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已经有了相当规模可以成为潜在天使投资人的富裕群体,主要包括海外归国的高学历新富阶层和外企的中方高级管理阶层、国内的私有企业经营者和一些行业的高收入个人,以及一些拥有丰厚家族财富的人群等。虽然在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天使投资活动的初步实践,但其总体规模还很小,远不能满足我国创业企业的需求。由于天使投资的非正式性和非单纯的盈利动机,故政府应主要从体制环境方面着手来推动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具体的政策建议有以下三点:
(1)投资理念、投资文化的引导和培育。政府应加强天使投资的宣传教育,努力培养支持创业的投资文化;以举办培训班或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天使投资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普及天使投资知识,帮助天使投资人培养风险意识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天使投资者素质,从而形成潜在的天使投资供给。
(2)创造投资双方信息沟通的有效平台。天使投资人之间可以建立天使网络来沟通投资信息,交流投资经验,也可以通过团队投资的形式降低单个人的投资风险。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有关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信息的一个网络信息中心,为天使投资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搭建投资桥梁。
(3)法律、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欧美国家都对天使投资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以及法律方面的支持。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天使投资人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从而提高人们从事天使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应在法律上加强对天使投资人投资权益的保障,并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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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华,王鹏.天使投资在OECD国家的运作[J].世界经济研究, 2003(4)
天使投资研究论文范文二:天使投资风险浅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了天使投资人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所面临的原发性风险与体制性风险,并且在基础上呼吁法律上对天使投资的保护
关键词:天使投资;天使投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天使投资概述
天使投资,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将资金投向具有较大风险的高新科技企业,在高新科技企业通过经营获得一定程度的成功或者企业发展到较为稳定的阶段后退出原有的投资获取股权溢价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在投资后,天使投资人主动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在创业企业做强之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
接受投资的企业通常拥有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或者新的技术、发明,在创业家将企业经营到快速发展期时,由于缺乏支撑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而通过一定途径寻求天使投资人或者风险投资家的支持。采取与天使投资人合作的企业一般集中于高新科技领域,拥有乐观的市场前景,富有极大的增长潜力。然而因为市场、技术、管理等等不确定因素,这类企业也具有失败的风险。
二、天使投资中的主要风险
天使投资中,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发性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另一方面是体制性风险,这种风险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前者是天使投资中风险产生的原因,后者是风险的催化剂,加剧了前者风险所导致的影响。
1.天使投资中的原发性风险
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天使投资中原发性风险,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很高。目前,在投资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普遍,此种原发性风险可以从委托代理关系理解,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天使投资人寻找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而创业企业家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有极大可能为了获取投资人更多的资金支持,将自己的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程度和自身的信誉夸大,掩盖经营中的风险和不足。而天使投资人由于参加经营的程度有限,很难获得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在双方签订融资协议后,天使投资人对创业企业家是否遵循协议在资金的使用方向、投资方式和预期的风险等方面所规定的条款、创业企业家是否勤勉尽责、公司运营带来的回报是否符合双方协定的预期结果等诸多与天使投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天使投资人很难做到完全知晓,也无法进行全面的监控。创业企业家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信息上相对于天使投资人的优势,不按双方事先协定的策略方针展开经营,追求超过天使投资人预期的风险,捏造虚假报表,传递虚假信息等,侵害天使投资人利益。
2.天使投资中的体制性风险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是天使投资中的体制性风险所产生的原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会产生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不是同一个群体的现象,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纽带是委托代理契约。企业的收益并不由代理人获得或者不能完全获得,凭借代理人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在自身利益优先的驱动下,代理人完全有条件及动因选择对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力的行动。
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这一假设,并且提出了“经济人”具有的三方面特征:自利性、理性、逐利性。在天使投资委托代理关系中,创业企业的经理人即为典型的“经济人”。经理人与创业企业通过劳务合同确立劳务关系,以获取金钱等回报为目的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满足创业企业家与天使投资人的需求。在这种以利己为目标而产生利他效果的关系中,通过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加剧了由于体制性风险带来的影响,从而实现“经济人”利己的本之目的。
三、我国天使投资人保护的法律缺失
从全球范围看世界各国在天使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来看,各国的公司法等法规都有针对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规定,并且这种规定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然而,天使投资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目前法律所界定的投融资法律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天使投资人所面临的风险比起一般的投融资法律关系的投资人所面临的风险要大。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家经过协商后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创业企业的经营运作、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谈判,以白纸黑字的合同形式确定了契约关系,只要这种契约遵循了法律所规定的诚实、公平、对社会不构成危害等条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目前,我国仅有一些立法层次较低、未完全落地的原则性法规来调整创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关系,例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也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关于优先股、可转换股权、股份回购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这类法律规定超前于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又没有具体的机构负责执行这类法规的规定,这类法规的设立很有形同虚设的味道。创业风险投资方面的立法规定具有十分分散的特点,没有考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所具有的风险特殊性,针对特殊性所做出的规定往往与现有的一些法律存在冲突。可以说,创业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于目前的公司制度框架过于超前,或者说,目前的公司法在创业企业制度的保护方面已经滞后。
我国亟需对天使投资这一新模式的保护。天使投资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因此,在天使投资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一模式可以更好地帮助我国初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李峰.国外天使投资的发展及借鉴.吉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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