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地管辖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条例和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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