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通告
秩序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维护好学校的秩序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通告范文一
学校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基地。人民教师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依据宪法规定的精神,为了维护学校权益和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不准闯入学校,寻衅滋事,进行流氓活动,蓄意侮辱、欺凌或殴打师生员工。
二、学校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操场、校办工厂和校办农场以及其它一切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校园内放牧、取土、采石、种植和进行其它侵犯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四、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五、不准在学校内打架、聚众斗殴、酗酒、赌博。
六、任何机动车辆未经学校允许不准进入学校,不准在校园内练习驾驶。
七、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摆卖和流动叫卖。
八、不准在学校附近制造噪音,不准污染学校环境卫生,不准损坏、偷窃学校财产及花草树木。
九、严禁翻印、出售、传抄、传阅反动的淫秽的书刊、图书以及播放、播映、收听、收看反动的黄色的录音、录像、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
十、凡与学校有财产等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通告原则精神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年六月四日
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通告范文二
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特大地震,波及北京、重庆、湖南、陕西、山西、甘肃等省(市),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国家已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后,我校广大同学能够从容应对,主动疏散避险,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学校各项工作保持平稳运行。为确保抗震救灾期间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稳定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保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按时上课,按时作息,努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二、要心系灾区、关注灾情,以实际行动为国分忧解难,表达对灾区同胞的关切之情。有关灾情信息,以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广大同学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制造地震谣言,散布恐慌情绪。
三、要维护全局,确保稳定。严禁在教室、餐厅、公寓等公共场所借机大声喧哗、乱扔杂物、聚众滋事,违者将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严从重从快处置。
学生工作部(处)
兰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通告范文三
为有效维护我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是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教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要认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各类不安全、不安定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三、全体公民应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危害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损坏学校公共财产。
四、学校师生员工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校内如发生非正常伤害事故,学校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各级组织或相关人员应立即报警(110)或报急救中心(120),及时抢救和处置。学校保卫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或救护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受害人所在学校须及早通知直系亲属,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确定原因后,学校应成立工作组,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善后处理工作中,学校和当事人亲属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尊重事实,相互协商妥善处置,或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六、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如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封堵校门及学校周边道路,妨碍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的;
2.在校内及校园周边非法游行或寻衅滋事的;
3.在校内焚烧纸钱、私设灵堂、摆放花圈、乱拉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聚众滋事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校园的;
5.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学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6.故意损毁或盗窃、抢夺学校公私财物的;
7.利用网络或新闻媒介,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
8.其它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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