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

发布时间:2017-06-23 15:49

导语: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以下的相关内容吧。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阅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企业等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加入劳动单位集体,遵守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享受某种劳动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这一分类标准,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特别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

(2)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a.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b.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c.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3)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另一种是集体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同企业签订的合同。

(4)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个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等。

(5)按照用工制度种类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工劳动合同、合同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将协议的内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凭证的合同。口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写成书面形式的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用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议务,以及有关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日,郑某入职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月薪6000元。2005年,公司挑选郑某等四人赴日本接受技术培训,并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其中约定:培训期限为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培训费为12万,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回公司继续工作5年以上;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6年,郑某学成回到公司后,享受专家级的待遇。但他几次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都未予批准。自2008年8月1日起,郑某开始不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对郑某的行为感到很意外,多次通知郑某来公司上班,郑某不予理会,公司便要求他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郑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现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认为,根据培训协议约定,郑某回国后应当在公司继续工作满5年(60个月),截至2008年7月31日,郑某仅仅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多,郑某自行离开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培训支出12万元。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1、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影响服务期的履行;

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意见

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约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均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因此本案中,郑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之日,即2011年3月31日。

《劳动合同法》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了明确限定,即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劳动者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公司与郑某是对专项技术培训所进行的约定,公司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郑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郑某的服务期为60个月,郑某已经实际履行了27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仅能根据其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12万元减去已经履行了的27个月的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54000元,要求郑某向其支付66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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