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乡镇安全生产责任状

发布时间:2017-06-22 13:35

导语: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经党委政府研究与各行政村、企业签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企业支部要把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真抓好落实。村党支部书记、企业一把手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主任、企业业务厂长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广泛宣传 抓好落实。要大力宣传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召开支部会、村委会和群众会、企业职工大会,广泛宣传、抓好落实。让广大群众、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要严格检查 严厉打击。各村委会、企业要在4月20日之前,要对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非法生产、售烟花炮竹,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生产流通各个环节有无安全隐患,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的要重点打击,坚决取缔。

四、严明纪律 责任追究。要严格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于检查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村委会、企业,要通报批评,对于工作不负责、行动不力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企业一把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给予书记、主任企业一把手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乡人民政府(签字):

村民委员会(签字):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要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别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

3、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各煤矿企业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必须要取得安全资格证,落实各自职责。协助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企业实际配齐专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瓦检员4人,安检员4人,放炮员4人,电钳工2人,瓦斯监控工2人,每台绞车的绞车司机4人,女绞车司机不能安排在井下。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落实各自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全面好转。

三、安全生产条件

1、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个水平、每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3、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保证井下和各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4、所有矿井必须有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探头数量按1.2倍满足井下采掘要求,安装地点合理。

5、矿井采掘工作面和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和压风系统。

6、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主要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要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要有同等能力的备用排水设备。

7、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无失爆现象,井下电器“三大保护”要齐全可靠。

8、有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斜井“一坡三档‘要齐全,罐笼升降人员的要定期校验合格,绞车的“八大保护”要齐全并灵敏可靠,要符合生产能力要求。

9、矿井上下、矿内外通讯完善畅通。

10、矿井安全仪器、自救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要求定期校验,保证其准确完好。

11、巷道高度符合要求,减少断梁折柱现象。

12、矿井通风设施配备足量,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

13、井下主巷、回风巷、各采区分风处要建立测风站,每个月至少测风三次。

14、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联锁”制度。

15、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足量的瓦斯器材,对井下机电洞室、每个工作地点、回风上山、总回风巷都要进行每班三次以上的检测,严格落实瓦斯“三对口制度”,严禁超瓦斯作业,建立低瓦斯矿超过0.2%,高瓦斯矿0.5%过的分析制度。

16、井下废弃巷道要打好永久性密闭,暂时不可利用巷道和不采区要打好护栏,并挂警示牌。

17、井下避灾线路要醒目、清楚、易懂。

18、井下车场,机电洞室,地面主要场所要有防灭火设施。

19、井下火工产品要有专用箱、且必须装箱上锁。

20、必须使用国标型号、要有2道光的标准矿灯。

21、加强顶底板管理和总回风巷的修理,做到树木支架对山牢固、四墙四并,严禁空绑漏顶作业。

22、水患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计划。配备2-3名专职探水员;一台3kw以上且探水能力不少于50m的探水钻。采掘工作面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留设好井田防水煤柱、严禁破坏防水煤柱。

23、煤矿企业不得将井下工程进行非法承包。

24、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工作恢复生产的,应当逐级申请验收。在停产整改期间内严禁生产。

25、矿井须落实“三推行”工作。

26、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种报表必在规定内上报。

27、矿井必须制定年度采掘方案,运用正规性的采煤方法,各采掘工作面要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

28、矿井进行工程改造,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批。

29、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劳保用品(工作服、胶鞋等),并及时办理煤矿安全联网和职工的人身保险工作,

30、各煤矿企业不得向非法矿山企业转供电和提供爆破物品。

四、煤矿企业考评

湘东区煤监局将对全区乡镇煤矿年终进行综合性考评,以煤矿企业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能及时交纳各种规定费用,且在省、市、区未受到通报批评及上级严厉处罚的。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和基本合格。对考评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企业将予以重奖,基本合格的企业予以纪念奖。

五、煤炭企业违规、违章罚款规定。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和责任不到位罚款10000元至XX0元。

2、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未完善或不落实的、罚款10000元。

3、记录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每缺一次罚款XX元。

4、各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未及时参加复训的每人罚款5000元。

5、有三违现象(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6、当班工作人员擅离职守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罚款50000元至100000元。

8、发生伤亡事故,按照《矿山安全法》、《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条例》处理,对煤矿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0-10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9、煤矿企业向非法矿山企业转供电和提供爆破物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10、井下发现3处以上严重断梁折柱、空绑空顶每次罚款1000元至XX元。

11、应设密闭而未设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应设栏杆而未设的罚款1000元至XX元。

12、检查被责令停产整改(顿),整改后未经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擅自生产的罚款XX0元至50000元。

13、井下存在盲洞生产,未立即停产和制定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实的,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14、绞车道行车时行人或乘箕斗上下者每人每次罚款XX元至5000元,另外处以企业单位XX0元罚款。

15、斜井“一坡三档”不到位或失灵,罚款XX元至5000元。

16、井下工作人员存在裸体(半裸体)或未穿工作服作业的每人罚款500元。

17、矿井未安装主扇,有主扇但不正常运转,主扇风机不符合生产能力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18、瓦斯检查未落实“瓦斯三对口”、“一炮三检”、空班漏检或无记录、记载,罚款XX0元至50000元,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监控探头未到位罚款5000元。

19、通风布局不合理,罚款XX元至5000元。

20、井下电器设备不防爆“三大保护”不全罚款XX元至5000元。

21、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未完善,罚款XX元至5000元。

22、未严格落实入井人员搜身和清点制度,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23、在井口20米内有明火,罚款XX元至5000元。

24、井下局部风机安装不合理,罚款XX元至5000元。

25、每月必须进行定期测风,并有测风记录少1次,罚款1000元。

26、煤矿未签订救护协议和参加人身保险,罚款XX元。劳品用品未发放到位,罚款500元/人。

27、井下排水系统不符合要求,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28、井上、井下供电未分开或井下供电中性点接地,罚款1000元至XX元。

29井上、井下、矿内外电话不畅通,每一处罚款1000元至XX元。

30、水患矿井必须制定好防水措施,才能组织施工,无防水措施,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3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工程改造,罚款XX0元至50000元。

32、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罚款50000元。

33、安措资金提取未建立专门帐户和未做到专款专用或挪作他用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34、煤矿企业未及时填绘矿图或填绘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不相符或少一图罚款50000元。

35、煤矿负责人未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矿长每月不少于10次,分管副矿长、技术员的每月不少于15次)罚款30000元至50000元。

36、职工未培训上岗和未发放职工安全手册,罚款XX元至10000元。

37、井下各作业点未完善防尘洒水系统或未正常使用的,罚款3000元/处。

38、压风管路未安装到位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39、绞车无“八大保护”或使用不齐,罚款XX元至5000元。

40、未经主管部门进行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罚款50000元至100000元。

41、各种停工停风(废弃)巷道、峒室,工作面无警示牌板管理,罚款1000元至XX元。

42、矿井未制订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罚款1000元至XX元。

43、煤矿负责人每周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并未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措施的,罚款XX元至5000元。

44、放炮时未设警戒的,放炮距离少于规定的、放炮点未设在进风流中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45、在老塘里打眼放炮捡煤,罚款10000元至XX0元。

46、巷道贯通未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

47、井下水泵房未设专人抽排水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48、矿井检修电器设备不切断电源,不挂“停止工作牌”,带电维修的,罚款XX0元至50000元。

49、煤矿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设施、电器设备,并建立档案和台帐,没有的每台件罚款1000元至XX元。

50、井下局部通风使用非阻燃风筒,每节罚款500元。

51、斜井无“三级”信号,立井底水平分层处未安设专职信号工,罚款XX元至5000元。

52、一台局扇同时送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作面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53、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未到工作面的,少一只罚款XX元。

54、水患矿井在掘进工作面未进行探放水的,罚款 5000元。

55、放炮线不符合要求,且放炮器与钥匙未分开,炸药箱未上锁的,罚款XX元。

56、与相邻矿井贯通或造成邻井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XX0元至50000元。

57、井下电缆电线存在明接头或破损严重的,每处罚款XX元。

58、井下作业点微风、无风作业的,每处罚款XX元。

59、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图纸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60、经省、市、区执法检查并下文指出整改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好的,每项罚款5000元。如再次重新不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0元-XX0元直至停产整顿。

五、此责任状一式三份,区政府、区煤监局及企业各执一份。

**年4月**日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镇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镇政府与县政府签定的《泗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山头人民政府与“逍遥口”渡口所在的小高村民委员会,渡口船舶经营(或渡工)人签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本年度在渡口安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清除各类隐患,杜绝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具体细则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责任: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渡口实行有效管理;

2、村民委员会必须有专人负责,每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3、重大节日有专人值班;

4、发现隐患和违规操作必须及时纠正,督促船工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督促渡工以渡养渡,并定期维修;

5、发现重大事故及时向山头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抢险。

二、渡工或渡口船舶经营职守和责任:

1、认真执行渡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让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残疾人员带岗代班;

3、一切按照安徽省内河渡口摆渡要求操作: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揽渡;不得超载,注意上下船安全;经常检查救生设备并随船挂在显眼方便取拿方位;一年必须正规检查船体两次;严禁在恶劣等非常天气下航行摆渡。

4、驾驶人员应该遵守航行、停泊、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无夜航设备不得夜摆;

5、非机动渡船不得载运拖拉机、三轮车等机动车辆;

6、客船停泊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将船只牢靠系泊或锚泊,防止他们擅自开启;

7、未经批准不得摆运国家违禁物品;

8、注意两岸道路维修和泊位维修,有险情及时排除,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可能的急救措施;

9、服从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重大节假日不得离岗;

10、搞好与渡口有关的其他事宜。

山头镇人民政府将于**年底,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对签定的内容一一考核,并在平时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山头镇人民政府 签字盖章 **年4月**日

村(渡口) 签字盖章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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