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

发布时间:2017-06-17 06:06

内陆国家又称为“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是指没有海岸线的国家,亦即被周围邻国陆地领土所包围的国家,又称陆锁国,如:蒙古。下面小编给你介绍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吧!

内陆国家定义及缺点

内陆国家(或称为陆封、陆锁国家)是指一个国家四面都与其他国家相邻,完全没有海岸线。全世界共有43个内陆国家,其中包括2个双重内陆国,即完全由内陆国所包围的内陆国家。 岛国是内陆国家的反义词,意指一个国家的四周皆邻靠海洋,整个国土完全位于岛屿之上。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没有海岸线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缺点,因为不靠海除了让该国无法利用如渔业之类的海洋资源之外,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国家并无法发展海运。这样的缺点在以往的海权时代,代表这国家很难在海外探索与殖民方面占有优势,而在今日则代表它缺乏发展航海贸易的空间,而影响到国家的国际贸易能力。

进入海洋的通路 美国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首先提出“一切国家都有与海洋交往的权利”的概念。内陆国家与海洋取得联系的三种方法是:1、利用国际性江河;2、取得沿海邻国的过境权;3、获得通往海洋的领土走廊。其中只有第三种方法在实际上可以结束一个国家的内陆国状态。

根据国际公法,内陆国在临海邻国拥有过境权,即其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不受阻挠地通过邻国领土的权利。内陆国家利用国际性江河通往海洋的情况则需要取决于该国境内是否具备可以通航的国际性河流。1919年凡尔赛和约规定捷克斯洛伐克可以自由利用易北河航道和汉堡港口。奥地利和匈牙利则通过国际性条约获准使用多瑙河航道进行江-海航运。此外,根据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使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行驶。

列表及双重内陆国家列表

阿富汗、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塞尔维亚、白俄罗斯、不丹、玻利维亚 、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布隆迪、乍得捷克埃塞俄比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老挝、莱索托(本身亦是南非共和国的内飞地) 、卢森堡、列支敦士登、马其顿、马拉维、马里、摩尔多瓦、蒙古、尼泊尔、尼日尔、巴拉圭、卢旺达、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梵蒂冈、赞比亚、津巴布韦

双重内陆国家是指被其他内陆国家所包围的内陆国家。

列支敦士登、乌兹别克斯坦

世上###最大的内陆国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面积为272.49万平方公里。为地处中亚的内陆国,西濒里海。东南连接中国新疆,北邻俄罗斯,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接壤。多为平原和低地。属大陆性气候,1月平均气温-19℃至-4℃,7月平均气温19℃至26℃。西南部属图兰低地和里海沿岸低地。中、东部属哈萨克丘陵,东缘多山地。半荒漠、荒漠地带约占全境面积的60%。温带大陆性气候。平原地区年降水量约100~300毫米,山区可达800~1,500毫米。河网稀少。主要河流有额尔齐斯河(上游在中国)、锡尔河、伊犁河、楚河等。有巴尔喀什湖等湖泊。铜、铅、锌、铬的储量丰富,还有煤、铁、石油、天然气、铝土矿、磷灰石等。

内陆国共同问题及需要

内陆国有一些共同的问题和需要,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通往海洋,以及如何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问题。

无海岸国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悬挂它的旗帜的船舶是否可以在上享受航行自由的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引起争论。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并且德国应给无海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汉堡和斯德丁(今波兰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被过境国应不对内陆国的过境运输征收关税或捐税,应简化申报手续,便利运输,避免迟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设立自由区。但缔约国可以因安全、卫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货物的过境。

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内陆国应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这种参与的条件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加以规定。所谓剩余部分指超过沿海国捕捞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捞的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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