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13 09:02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文一

征收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70号。法定代表人吉格定,职务,旗长。被征收人:×××,男,汉族,62岁,现住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召南社区居委会十七街坊90号。因被征收人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旗房屋征收安置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经查,旗人民政府因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树林召镇锡尼街南、德胜大街北、商城路东、召西路西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2011年8月22日,旗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投票决定,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由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经众联评估公司实测- 2 - 评估,被征收人的房屋总占地面积为236.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8.6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674463元。旗房屋征收安置局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众联评估公司作出了内众房估〔2011〕090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74463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的位于改建地段拟建维多利财富广场小区4号楼一单元17层1701号,建筑面积132.54平方米,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调换差价为人民币207693元,产权调换房交付期限为2014年2月22日前。

二、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1787元,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3574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偿,临时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文二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xx(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

被征收人:蒋xx(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0219xxxxxxxx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13〕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xxxx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xxxx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文三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13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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