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五证合一,现在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了,当然,这也会尽快的在全国进行推行的,但是很多创业者就有疑问了,什么是五证合一呢,具体的办理流程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长春五证合一办理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长春五证合一办理流程如下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简介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简要涉税工作流程
四、新设企业涉税事项
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登记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发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温馨提醒:请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以便于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后,及时通过12366财税服务短信平台将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告知企业。
后续涉税事项办理指南: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需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
(二)发票领用
首次领用国税发票,请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营业执照,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若申请防伪税控发票,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
首次领用地税普通发票,请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认定表》(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等方式。
办理国税网上申报,请携带营业执照等资料前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营业厅开通VPDN网上申报服务。如遇到操作问题,可联系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解决,联系电话为400-8990000。
办理地税网上申报,请携带营业执照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页(http://www.zjds-etax.cn)进行新用户注册,办理纳税申报。如遇到操作问题,请致电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解决,联系电话为4000512366(省属、杭州、嘉兴、湖州)、4000212366(绍兴、金华、舟山、衢州)、4000612366(温州、台州、丽水)。
需要开通电子缴库手续的,请纳税人携带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地税)或《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国税)。
申报纳税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月(季)申报的,为次月(季)15日内。
2、企业所得税: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的要求,请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在“个税管理”中下载“个税软件(全员管理扣缴单位端)”并安装,通过软件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软件技术问题请致电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解决。
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5、印花税: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采用预征管理办法的,为次月15日内。
6、房产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随营业税一并缴纳,为次月15日内;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征期请咨询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7、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请咨询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8、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月预征,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
9、车船税:自2010年1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10、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月(季)申报的,为次月(季)15日内。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部门代征。
12、社会保险费:按月预缴,次月15日内缴纳。年度终了后办理结算申报,结清应缴应退费款。
13、文化事业建设费: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为次季度首月1日至15日。
上述各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五、变更企业涉税事项
“一照一码”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外,其他变更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采集。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请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企业登记机关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六、注销企业涉税事项
“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申请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全省统一涉税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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