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农村自留地继承需要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3-31 18:00

自留地的权属是集体所有性质,村民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是不能够继承的,那么我们下面来看一下在这方面究竟有哪些法律法规,这样以后在大家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有一个了解,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具体情况吧。

舟山农村自留地继承需要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

舟山农村自留地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1、舟山农村自留地归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只要家庭成员还在就可以使用,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需要看具体情况。

2、《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

3、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所以说一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二要看子女户口情况。

舟山农村自留地继承流程是什么?

1、舟山农村自留地不需要继承,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

2、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

3、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主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获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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