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盗窃案例8个

发布时间:2017-02-15 11:45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和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1:

近日,容城县民警在衡阳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网络盗窃案,抓获潜藏多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

2014年10月27日,容城县城区刑警队接到容城县李墨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发现自己的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帐号被盗,同时游戏帐号内的装备被他人出售,其损失大概七十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此案案情特殊,接待此案的民警立即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县局主要领导。网络盗窃案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段,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该案报案人所报损失价值过大,此案上报后迅速引起了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庆波明确指出,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孟贺安、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志平亲自挂帅指挥,全力侦破此案。

城区刑警队的办案民警接到指示后迅速投入战斗,针对此案特点,联合有关部门,深度排查,仔细摸排,力求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有效线索,同时,由于此案被盗的游戏账号与装备均是虚拟物品,皆由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产生,其价值无法正确判定,城区刑警队指导员郑国华与副队长李宝坤当即协同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一起赶赴该公司的所在地上海。

在盛大网络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下,经官方结合实际行情鉴定,办案民警最终确定李墨所丢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2:

广州番禺区大石街4月29日发生一家六口灭门惨案,5月3日警方抓获该案嫌犯。广州警方5月4日对外透露,该案嫌犯系一名沉迷于网络游戏的29岁男子,其为了升级游戏进入被害者屋内盗窃,被发现后遂将被害者一家六口杀害。

广州警方4日傍晚向媒体通报称,5月3日凌晨5时许,警方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苏某,经初步审查,苏某交代,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因升级游戏中的高级装备需要大量金钱,故萌生出盗抢财物的念头。

经过连续80多个小时的缜密侦查,广州警方在番禺区南村镇某工业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男,29岁,河南省太康县人),并在其宿舍内缴获受害人金链、银行卡等赃物。

经初步审查,4月28日凌晨3时许,苏某独自一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刀等工具,来到番禺大石街某小区,通过攀爬至大厦22层某单元进行入室盗窃。过程中,苏某被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遂将屋内6人杀害。

作案后,苏某携带房内搜到的6000多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银行卡等财物逃离现场。目前苏某已被广州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广州警方透露,该案嫌犯苏某系高中毕业学历,性格内向,他曾经有过婚姻,警方没有发现其有受过处理的记录。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3:

90后小伙迷恋网络游戏,但囊中羞涩,便打起了网吧收银台的主意,半夜趁网管打瞌睡之际实施盗窃。20日,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经过周密布控,成功将盗窃嫌疑人曹某抓获。

4月18日清晨,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接到辖区一网吧网管的报案称其当晚值夜班时,因为“犯困”小睡了一会儿,没想到一觉醒来发现当晚收取的55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民警到达后立即对网吧的上网人员进行了排查,但没有发现可疑人员。随后,民警又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从中发现了小偷做案的全过程:18日0时许,一男子来到网吧柜台前,见网管在睡觉,四周又无人注意,就偷偷从柜台外探进身子,用手拉开收银抽屉实施盗窃,整个作案过程不到一分钟,得手后,男子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离开网吧。

根据线索,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曹某,4月20日,民警在招远市城区一出租房内成功将其抓获。经审问,曹某对当晚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曹某已经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广大业主和管理人员:做生意赚钱固然重要,但也应注意店内安全,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疲惫打瞌睡而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尤其是那些无故接近收银台的人员,要引起足够警觉,要确保收银台内存放现金的抽屉上锁,确保人不离开收银台。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4: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通过网络盗窃他人游戏金币案,被告人周洲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洲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该网络游戏金币的念头。为此,周洲通过网络购买某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之后,周洲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游戏帐号和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洲共作案200余次。案发后,周洲退赃款20816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周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周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洲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洲犯盗窃罪定性不准。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洲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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