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在杭州这四类情况也可以落户了

发布时间:2017-04-01 01:49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针对杭州市目前集中的4类无户口人员,杭州公安发布《落户指南》。一起来看看。

好消息!在杭州这四类情况也可以落户了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办常住户口登记。

提醒:计划生育罚款与登记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为了孩子的权益,请及早办理。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应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提醒:出生在助产机构的,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助产机构办理出生证;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到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出生证(主城区的到杭州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因1996年之前出生的,或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先办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提醒: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的,收养人可提供弃婴证明、报案证明、有抚养能力证明等材料,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办理收养证。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开具《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联系单》,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4、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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