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保险最新政策_广西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广西的朋友都很关注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现如今有什么最新的生育保险新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广西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及发放新规定
一、广西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办法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相关办法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二、广西生育保险待遇
顺产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
3.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流产或终止妊娠
1.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
2.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3.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生育手术
1.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
2.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二)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由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广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险费
缴存比例:0.6%
注:生育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必缴费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险费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西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险费。
参保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办理地点: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4号
电话:0771-5505399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一、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2.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3.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4.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生育险最高可报销4000元
生育险和医保报销底限不同,由于生育险只有生产的在职女职工受益,所以有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要靠医疗保险报生育的费用。因此,生育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名录是和医疗保险一致的。但是生育保险支付最低金额可以达到1900元,而且还有检查费用的报销,生育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而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是3000元,最高支付封顶线是7万元。
二、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流产报销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城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在城区办理)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三、广西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4)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5)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6)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7)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9)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广西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顺产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
3.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流产或终止妊娠
1.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
2.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3.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生育手术
1.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
2.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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