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呢
发布时间:2016-11-21 13:54
小杨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载人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小杨以工伤为由,将其供职的花都区某电声配件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赔17万元。用工单位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本案在中院二审开庭。
据了解,去年12月6日下午6时许,花都区某电声配件公司的员工小杨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导致髋关节严重受损,被鉴定为7级伤残。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局对事故进行裁定后认为,此次事故为工伤。小杨据此向公司索赔17万元。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声配件公司按“工伤”赔偿小杨17万元。然而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的二审中,为小杨做出“工伤”认定的花都区劳动局,以被上诉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在于:小杨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规在先,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电声配件公司坚持“不是工伤”,并指出:杨某在无证无牌的情况下,擅自用摩托搭载工友回家,其违反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先。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的相关条例,员工无证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此,劳动局的代理律师解释,劳动部门如今已有新规定,而电声配件公司引用的2000年的旧条例,在此案中已不再适用。
对“下班途中”的认识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电声配件公司认为,公司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小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下班一个多小时。小杨的住处离工厂很近,回家根本不用开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应该由公司负责。劳动局一方提出,根据新的工伤管理条例,“下班途中”不是“下班必经途中”,“下班途中”也不等于“回家”。小杨出事时,虽然距公司下班已过一个小时,虽然当日他没有按最近的路线回家,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仍然属于工伤。
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法官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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