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7-05-22 16:09

安全,是当今世界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大课题。安全历来就是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煤矿安全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模板,欢迎参阅。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一

甲方:

乙方:煤矿矿长

为了搞好我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公司的顺利发展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责任:

1、提供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材料等安全投入。

2、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方面的保障。

3、提供人员培训场所,劳保用品等的投入。

4、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障职工的各种福利及待遇。

二、乙方的责任:

1、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3、建立健全本矿安全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4、经常组织对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5、负责组织安排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隐患,按四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定责任人)要求,安排落实整改,尤其要落实好“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改,确保隐患整改人、财、物的投入。

6、矿长要亲自主持安全办公会议,开展安全教育,分析事故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本矿有关队、班、组研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7、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制定本矿员工学习、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安全教训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8、当发生事故后,矿长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抢险救灾,并向公司有关领导、部门汇报。组织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有关规定,组织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9、依靠科技进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10、安全工作必须实行全员管理,建立员工安全检查网,每个班都要设专、兼职安全检查员。矿长要支持他们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11、定期向本单位员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执行有关安全工作决议、接受民主监督。

12、负责审阅通风瓦期日报。

此责任书的解释权属冬瓜凹煤矿。

甲方责任人签字(盖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盖章):

二○一三年 月 日 二○一三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二

为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安全的条件下,确保我矿资源整合任务的顺利完成,特签定本责任书。

—、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负责全面指挥,对全矿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条例、决定及文件本矿文件具体负责落实。

三、负责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组织安排本矿各项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五、负责组织本矿安全办公会的召开和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负责安排本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安排本矿责任事故的追查追究。

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安排本矿安全生产具体方案的编制和落实。

九、责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煤矿(盖章)

法人签字:

责任人(主管矿长)签字:

年月日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永安市甲子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长保护矿工七条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矿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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