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3 17:17

随着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加,不少人选择了自主创业的道路,汕头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五)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除灵活就业的人员社保补贴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补贴外。其余单位及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一)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灵活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四)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三)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政府负担50%即675元)。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生源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注: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80元)

补贴期限

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自毕业生办理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汕头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贷款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包括登记注册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可向注册登记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及贴息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注:1.就业困难人员9类对象:(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2)城镇“4050” 失业人员;(3)残疾失业人员;(4)低保失业人员;(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7)被征地农民;(8)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9)“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执行。

3. 困难家庭毕业生: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的毕业生。

4.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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