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国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02 17:36

现在要是注册外国的公司是很受欢迎的,那么如何注册的好呢?今天小编整理了注册外国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

注册外国公司的流程

1、公司组阁:确定公司中英文名称、公司注册资本;确定股东人选和股份比例;确定董事及董事主席人选。

2、签署合约:提交已详细填写好的合约和申请书。

3、公司名称查册:提交三个中英文公司名,1个工作天完成查册。

4、支付订金: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预支70%。

5、签署全套档:安排所有股东到指定地点签署全套档。

6、政府审批过程:约5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审批手续。

7、制作公司文件盒:文件盒内含有章程、股票本、记事册、印章等。

8、成立公司完毕:办理时间7-10个工作日,交付注册公司未付款项,领取全套资料。

外国公司注册分支机构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向登记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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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注册登记,并收取注册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要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注销注册公司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的,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应向原

审批机关提交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及印章;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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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 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10 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 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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