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核办事流程
根据新的《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目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四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专职消防队验收。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消防审核办事流程,供你参考。
消防审核办事流程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一)建筑工程安全设计审核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3、申请条件
(1)项目设计已经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2)项目设计已形成设计文件,并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设计文件审核专用章和各专业注册人员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已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已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③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④建筑单体红线图或用地红线图;
⑤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
⑥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⑦电气(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
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⑨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⑩其它。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②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除外);
③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④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⑤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⑥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⑦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消防审核,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7、收费标准
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为高层建筑每平方米5元、一般建筑每平方米3元.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申请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已按审核许可意见施工安装完毕,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竣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项目已经委托具有消防技术检测资质的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消防技术检测,并已出具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4、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④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⑤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⑦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⑧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⑩其它。
(2)申请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③选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④加盖竣工图章的装修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⑤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报告;
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收报告及意见;
⑧其它。
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5、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验收——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6、办理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承办单位:
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73号令)
(二)对象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依法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其中前两项的消防安全检查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报时间
开业或使用、举办单位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单位在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四)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申报条件
(1)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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