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林业政策法规论文_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论文
可持续林业经营的政策、法规及制度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林业经营项目的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依赖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林业政策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林业政策法规论文篇一
《 林业生态建设与法规制度的探讨 》
摘 要: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破坏严重,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该文详细阐述现行林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给出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林业发展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林业生态;林业生产;制度
一、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现状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贮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状况,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失去依托。
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破坏严重,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经营管理粗放,体制转轨缓慢,林区社会发育程度不高,生产关系仍然很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相比,与世界林业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水土流失尚未遏制,沙漠化面积有增无减,湿地资源持续减少,野生动植物受威胁程度很高,生态环境建设成本越来越高,生态产品严重匮乏,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
二、现行林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促进造林绿化的制度不完备
现行林业法律制度中,对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较多,刚性也较强;而规范造林绿化的制度较少,且刚性较弱。《森林法》中“植树造林”一章仅有3条,只原则性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提出了植树造林成果“谁造谁有”的基本政策。整体上只提出了“应当干”,却没有规定“应干到什么样”,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规定在造林绿化上“不干或干不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森林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多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规范,尚没有造林绿化方面的专门规范。这对依法推进植树造林,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是十分不利的。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形成法制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筹集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是补偿基金筹措机制不健全,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来源只有中央财政一途,对地方财政和以消耗生态产品为主的企业(如高排放的钢铁、水泥企业)缴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没有约束性要求,致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筹措难,现有资金杯水车薪;二是补偿范围过窄,目前国家只对列入国家重点防护林范围的森林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这一部分森林只占全国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不足三分之一,且补助标准过低,其他大部分生态公益林没有任何补偿。
(三)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过死
综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办法》《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了3项制度,即采伐限额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但是随着近些年林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商品林培育产业的发展,现行林木采伐管理的不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一律实行严格限制的做法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已成为被各方面批评最多的领域。对经营主体投资营造的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制度,是对其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其投资林业建设积极性的打击。
三、措施建议
(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一项根本措施。特别是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尤为迫切。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有关规定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水电、旅游、矿山、水利等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赔偿制度,提高生态补偿能力。
(二)严格林业执法,切实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持并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竹,对无证采伐、非法运输、无证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竹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大树移植的管理,严格控制大树运输出省。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严格防范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我省,防止省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强化森林火灾预防预警机制建设,积极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林地利用总量控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应当尽可能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批无效,并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总的原则是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思路,对不同类型森林的采伐做出不同的规定。从地类上讲,应该放开对非林业用地上林木采伐的限制性管理;从林种上讲,应该放开对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采伐的限制性管理。从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上讲,应该将采伐审批权限大幅度下移,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有更大的权力。
(四)建立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
一是要将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权纳入允许流转的范围,盘活生态公益林资源资产,吸引更多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林营造和管护;二是尽快出台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公流转管理办法或条件,对流转各环节的规范做出具体规定,推进森林资源依法、有序流转。三是出台措施推动各级政府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中心和森林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主体开展林权交换提供有效服务,及时调解各类林权纠纷,促进林业发展和社会和谐。
浅谈林业政策法规论文篇二
《 林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问题研究 》
【摘 要】本文重点探讨林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机制,针对当前林业技术创新的现状,探讨如何解决林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问题,弥补目前有关林业技术创新研究的不足,保证林业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满足林权改革后林业企业的技术需求,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政策支持;技术创新;林业
一、林业技术创新的分类
林业技术创新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林业基础性研究追求的是对有关林学的自然或社会的新认识,以发现新的林学规律和原理为目标,是为推进林业科学发展进行的基础探索,基础性研究主要包括林木育种的分子基础研究、森林与水、森林与大气等森林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荒漠化发生机理与综合治理优化模式研究等,一从这一方面来看,基础性研究对林业企业或林农发展缺乏吸引力。林业应用研究是林业科研的主体,追求的是对某些林学规律性的运用,以提出某种新的林业技术!技巧!方法为目标〔主要包括林木遗传育种和良种选育技术,天然林保护与恢复技术,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构建技术等〕,但是林业应用研究的成果一般不能直接应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尚有许多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需要由进一步的技术开发来解决,大部分应用研究成果也不能直接投放市场,这两种研究尽管有质的不同,但是无论哪种研究,它们都具有明确而统一的林业经济目标和生态目标,林业技术创新的直接目标是为了获得经济目标最大化,但林业所不可替代的生态环境功能决定了林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必须服从于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即林业技术创新的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是统一的,而且是生态优先的,所以无沦是林业基础性研究还是林业应用性研究均有明确统一的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
二、林业创新目标
(一)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单凭资源式的粗放增长方式己经很难适应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因此经济增长方式应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可以理解为把有限的资源,集中运用到效益高的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上去;也可以理解为用最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尽可能好的产出,归根结底,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本质,是在一定时空条件制约下,净盈利的最大化。无论从哪一个层面上来理解,经济集约型增长的根本途径,或者说必由之路,只能是技术创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林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林业经济结构,提升其产业层次和水平成为中国林业面临的紧迫任务,我国林业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素质低下、科技进步水平低的状况十分突出,林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不足2%,一产质量低劣,二产非常薄弱,三产不发达。资料表明,我国人工造林的良种使用率仅为20%(美国已基本上己达到100%),且林种树种单一;人造板加工业产品不尽合理,品种少且档次低;高档纸基本依赖进口,年耗外汇30亿美元;1998年全国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只有27.2%,远低于农业的40%,更低于发达国家的60%的水平。面对林业发展中的这些问题,仅靠过去拼资源,拼劳动力的外延式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发动一场新的林业科技革命,/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来解决。
(二)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三者协调
林业技术创新,它是一种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三方协调一致的技术创新系统,一是协调社会需要与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技术创新在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间建立桥梁,使得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得到协调发展,在满足人类各种基础需求的同时,能够进一步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二是协调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的持续性"林业科技创新通过合理的运用科学技术,努力保护林业生态系统的资源,尤其是对稀缺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在为林业经济系统的发展提供资源的同时,把现代林业技术对生态系统的胁迫或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三是协调林业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因此,林业科技创新促使经济、社会和生态之间形成一种互补的循环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林业科技创新是关键手段,生态系统的持续是基础,经济系统的持续是条件,社会系统的持续是目的。只有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在发展中实现了协同,才能更好地保证林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林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支持的缺陷或不足
(一)技术推广政策缺少对技术接受者特点的考虑
不能否认林农可以从长期从事林业生产中总结出一套自主创新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但这仅仅是针对小规模、小范围的林区而言的,且效果并不是十分显著。对于我国基础设施差,生产生活成本高,方式原始,信息闭塞,采用粗放式经营的林区来说,这只是杯水车薪,要想真正改善林业目前低水平的发展方式,提高林农的经济收益,从根本上说,只有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但是,高新技术的复杂性高,林农相!对来说,知识水平低,吸收和应用技术知识的能力不强,因而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作为新技术的使用者和推广者,存在着如何迅速掌握新技术,处理好同科技人员之间的沟通问题,同样,政府部门也存在着如何推动新技术的使用者和推广者尽快地采用新技术的问题,即在技术推广过程中缺少考虑林农本身的特点。
(二)缺乏激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林区的机制
首先,由于我国的林区多处于偏远的山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生产、生活成本高,信息闭塞,使得大多数的林业科技人员从空间位移成本考虑,极少能够主动请愿支援偏远山区推广技术创新工作;其次,由于绝大多数林农知识水平偏低,接受新技术、推广新技术的效率不高,使得林农与林业科技人员之间在沟通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即技术使用方与技术供给方之间存在一时无法解决的矛盾,再加上政府对调动林业科技人员前往山区工作的激励程度不到位,缺乏相关政策的有效指引,使得林业科技人员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出发,都选择留在大城市的科研院所,而不愿意到林业生产的第一线去。
四、建立林业技术创新过程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林业技术创新分类的政策支持 林业技术创新,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基础性研究主要包括林业基础理论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有着较强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应用性研究是指林业实用技术、商品林攻关技术等具有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减少运营成本、扩大市场容量、取得较大利润的技术研究,目前林业部门资金短缺,单纯依靠财政支持己无法满足林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因而不论哪一类研究,政府的政策支持都应放在诱导社会资金对林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上,构建林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资金投入的政策支持体系,强化基础性研究投入,确保原始创新的供给,保证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投入体系。
(二)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支持
以往科研管理是从立项管理到鉴定验收,课题鉴定完了,科技人员就交差了,推广应用是下一道工序的事,科研与推广缺少必然的联系,因为经费投入就给到鉴定,合同指标就定到鉴定,因而改革现行的项目经费支持系统,确实保证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当前,我国林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促进林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必须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重要思想,推进林业科研体制创新和林业科技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把资本与林业科技和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对林业实行区域化的布局、专业化的生产、一体化的经营、社会化的服务、企业化的管理,形成适应国家和社会对林业科技发展需求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三)建立政府、企业分工合作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在政府的培育下,积极推动林业企业参与林业技术的推广国家要实现林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单靠林业科研所以及政府林业推广机构的单兵作战是不够的,政府应当采取互促互动的良吐发展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经营性林业技术的推广和服务,依靠企业的支持,推进林业科技的整体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由之路。政府要在与时俱进思想的指导下,帮助林业企业从立足长远出发,发挥自身的优势,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合理自身的定位,确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同时,林业科技企业不能忽视市场的作用,要面向市场,认真研究市场,把握市场规律,把自身的优势与市场结合起来。
(四)建立林业技术创新风险分散的政策支持
由于林业周期长,加上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如其他企业的模仿行为),使林业技术创新存在较大风险,为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政府就有义务从资金支持、保险制度、中介服务等政策层次上来分散林业技术创新风险的政策支持系统,建立林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市场,同时加强为林业技术创新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设为林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林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浅谈林业政策法规论文篇三
《 我国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性研究 》
摘 要: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政策性与经济性分析相结合、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政策规定和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林业贴息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贷款期限短、贷款落实难、忽视地区差异、贷款项目规模小的问题,并提出加大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办理手续、因地制宜调整贴息贷款政策、加大贴息资金扶持力度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我国;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027-02
1 引言
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贴息贷款成为我国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有效培育与开发林业资源,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它在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带动农民消费增长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 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政策性与经济性分析
2.1 林业贴息贷款的具体政策规定
中央财政对重点扶持工程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主要包括:(1)林业龙头企业为开发林业资源、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2)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3)国有和集体林场、国有森工企业为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缓解林业生产资金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4)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年3%的贴息率贴息。对于大兴安岭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年5%贴息率贴息。
林业贴息贷款期限为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对于农户个人小于30万元的小额林业贷款,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适当延长贴息期限,但最多不超过5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2 基于政策分析的林业贴息贷款研究
我国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自1986年开始设立。2003年,财政部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将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和天保工程转产项目纳入贴息范围,并规定了贴息方式、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改变了以往只对开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的政策。
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颁发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取消了以往5年调整的时间限制,初步建立起中央财政资金扶持林业贷款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首次将各类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贴息范围,首次将非公有制林业龙头企业林业贷款项目以及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多种经营贷款项目等纳入贴息范围,并且对林业贷款取消了按月贴息的办法,改为按整年贴息。新《规定》还对贴息率做出了调整,如图1所示,当银行贷款利率为3%~5%时,贴息率为1.5%;当银行利率为5%~7%时,贴息率为2%;当银行利率≥7%时,贴息率为3%。可见贴息率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增高而增高。
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范围扩大到地(市)级以上农、林、牧、副、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林业产业抓住了契机,在国家林业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合作积极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通知》的指导下,进一步扩大林业建设融资渠道,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信贷投资。在贴息贷款投向上,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林农增收。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林业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同时,将地方单位林业贷款贴息率由2%提高到了3%,对地方林业贷款的贴息期限也做出了调整,在保持造林等种植业3年林业贷款贴息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多种经营项目贷款的贴息期限到3年,并规定将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造林贷款的贴息期限最长延长到了5年。此时,林业贴息贷款为林业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有效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推动了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林业贴息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政策逐渐发展成熟,有效推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
2.3 基于经济分析的林业贴息贷款研究
2000年-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如图2所示,林业贴息贷款为产值和税收的增加、就业紧张局面的改善都有促进作用,且增长趋势明显。
对于具体的实施成就,主要有以下五点:(1)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促进了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2)促进了林业产业健康发展;(3)缓解了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压力;(4)促进了农民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5)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和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3 林业贴息贷款业务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3.1 对林农的影响
林业贴息贷款是一种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支持,微观上,在政策背景下,它缓解了农村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资金需求矛盾,林农可以通过资金融通,调动生产积极性,挖掘生产潜能,提高收入水平,达到“减贫”效果;宏观上,林业贴息贷款的产业政策引导林农进行特色林业生产,以及林下创业。长期可以调整地方产业结构和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
3.2 对政府的影响
(1)对中央政府的影响。
林业贴息贷款对中央政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发展,它作为一项重要资金来源,支持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贴息政策将林业生产资金“搞活”,拓宽了融资渠道,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指引下,逐渐形成了以中央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的新格局,改变了以往国家无偿投入的局面,大大缓解了国家财政的压力。同时,国家对非公有制林业企业的贴息贷款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这有效促进了参与林业建设的民营企业的稳步发展壮大。 (2)对地方政府影响。
林业贴息贷款对许多地方林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突出表现为对地方林业产业的发展。江西省运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积极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同时将林木生产、加工、销售相结合,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发展格局;陕西省运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扶持新兴产业,并培育林业经济的新增长点。从林业采运和加工的单一化发展,到林、果、竹、花、茶、药的综合发展,特别是花卉、森林游憩、中药材基础建设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林业贴息贷款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融通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开辟新的产业发展途径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持;山东省运用林业贴息贷款积极扶持林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从而对产业规模的扩大、产品档次的提升、规模效益的形成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等发面都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对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拉动林业产业链中的种植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巨大。各省市和各地区综合利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重点的扶持林业产业项目,巩固龙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发展新兴产业,调整和优化林产品结构,为繁荣地区经济,提高地区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3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通过林业贴息贷款,可以发挥金融业的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林业产业的主渠道作用,提供满足林业发展所需要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业对林业地区的覆盖面,努力使更多的林户和中小林业企业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各种金融服务,显著增强为“林农”服务的金融功能,是中国金融业支持林业发展的必然政策选择,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继续放宽林业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降低监管标准。
(2)利用现代科技降低林业地区金融服务成本。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利率覆盖风险机制。
(4)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降低金融风险。
各地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利于改善林区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加林业贷款、有利于促进林农增收的要求,积极创新推出多样化、个性化的林业信贷产品,为拓展扩大林权贷款创造条件。
4 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相关问题分析
近些年,林业贴息贷款在盘活林业资金、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带动林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目前我国林业贴息贷款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林业贷款贴息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4.1 贷款期限短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林业贴息贷款的期限有严格的限制。而林业生产周期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脱节,难以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往往在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尚未实现时就到了还款期,对借款单位,特别是农户个人造成了巨大压力。由于贷款期限短又无流动资金可用于还款,借款人更倾向于通过申请新的贷款资金来偿还上一次贷款,从而弥补清偿能力不足,长期下去,不仅林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会因为银行债务沉重而失去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更会影响林业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2 贷款落实难
落实难问题主要表现在:贷款安排与贴息资金安排不到位;金融机构保险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对政策缺乏深入了解;林业贴息贷款业务办理手续过于繁杂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办理和资金的投放。
4.3 忽视地区差异
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在制定财政贴息政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国家各地区之间的差异,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致使全国实行统一的贴息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配套比例等政策,从而增加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财政贴息项目的困难。
4.4 贷款项目规模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规模小使得贴息贷款业务办理次数多,资金作用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这就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金融机构为了平衡经济效益,会选择提高贷款利率,特别是有些地区面向林农个人的林业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高达10%,贷款利率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5 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相关建议
针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5.1 加大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
利用报刊、媒体等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进行宣传,提高林业贴息贷款,特别是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社会认知度,让广大林企和林农充分了解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政策,使林业贴息贷款惠及更多的林企和林农。
5.2 延长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林业生产周期的长短灵活调整贷款期限。而对于暂时缺乏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和具体的林农收入状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于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以鼓励。
5.3 简化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办理手续
精简机构,简化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申报程序,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5.4 因地制宜调整贴息贷款政策
在中央贴息贷款政策的领导下,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允许各地区因地适宜的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贷款政策,以更好地促进各地区林业发展。
5.5 加大贴息资金扶持力度
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是有效盘活林业资金、调整和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带动林区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但就目前来看,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仍与林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建议中央财政扩大贴息资金规模。同时,地方财政在中央财政的指导下,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加大贴息资金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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