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母占的房屋如何夺回

发布时间:2016-12-02 08:03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案由的确定,直接影响着所争议法律关系的界定、法律的适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案件判决的结果。案由一旦错立,法律关系会随之发生变化,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相关案例介绍民事案件的相关知识。

被继母占的房屋如何夺回

【案例】

家住北京的王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北京张印富律师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具体情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王女士父亲所在单位经批准集资修建家属房,王女士父母交集资款后分得一平房长期居住使用(没有产权证),后王女士父母离婚,又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离婚协议上约定:“女儿王某随父亲生活,平房及平房内设施、家具全部归女儿王某使用,……”。王女士小时上学在奶奶家住,毕业后应征入伍,平房空置由王父看管,王女士休假时有时回去看看。2006年王父因病去世,王父后妻赵女士将平房占为己有。王女士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以所有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赵女士占有的平房归自己所有。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未支持王女士诉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继母占的房屋如何夺回

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被她人无端强占,自己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败诉,二审还是败诉。在近乎绝望的情况下才找到了张印富律师,请求指点迷津,帮助维权!

张印富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认真地帮助分析了败诉的原因及维权的正确途径。后接受王女士的委托,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赢得的了官司,要回了自己的房屋。

同样是讨要属于自己的房屋,先是以所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二审也败诉;后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一审胜诉,二审也胜诉。不同的诉讼案由,判决结果不同。王女士最终赢得了官司,收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屋,非常感激地说:如果不是找到张律师帮助,丢了房子、输了官司,还不清楚怎么丢的、怎么输的;如果是早一点找到张律师帮助的话,就用不着花冤枉钱,走冤枉路了!

本案给人们的启示:

1、打官司正确确定案由至关重要。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确立了什么案由,更重要的在于清楚了争讼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确定什么样的案由,代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些问题明晰了,就能帮助当事人找到一条清晰的适用法律思路,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2、案由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简洁明了性,正确确定案由具有一定的难度,必须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2月4日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后又于2011年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3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每一案由都有其特定含义。一方面,对于很少接触诉讼实务的当事人来说,不能正确选择案由是很正常的事,即便是律师、法官,也有适用不准确的时候。另一方面,同一个案件事实,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关系,确定何种案由有利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能不甚明了,需要专业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分析判断。从负责任的态度上讲,就某一个案件对律师来说是平常事,对委托人来说可能是一生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有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之。当然,当事人也需要选择适合并值得信任的律师提供帮助,才能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正确确定案由需要把握“二个熟悉一个结合”。一是熟悉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每个案由的具体内容。清楚每个案由代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二是熟悉案件事实,明晰争议的焦点,清楚举证要求和能力。一个结合就是搞好案由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结合。诉讼审理的过程是最大化还原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又分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差距。做好案由规定理论上的要求与案件事实上的对接,才能更好地确定正确的案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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