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出租人的义务2
发布时间:2017-04-14 12:20
房屋出租不妨碍房地产权的转移。
房地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违反本条例
第二条 规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除按本条例第四
第三条 规定处理外,出租人可要求区主管机关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深圳市规定出租人的义务2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