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3

发布时间:2017-04-14 12:22

第一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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