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
辩论与逻辑不可分割,辩论中的问题夹杂逻辑的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的逻辑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
问题一:全称还是特称
在辩论场上时常听到有的同学拍案而起,理直气壮道:“对方的立场是一个全称命题,要证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称命题,只要举出一个反例……..”此言差矣。首先,辨析两个比较两个相近的命题。“所有的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与“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眼看相似,实则不同。前者便是全称命题,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无赖、流氓乞丐但凡中国人都是勤劳善良的,此命题明显为假命题。而后者为真,至少在中国人的情感中我们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此处“中国人”这个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国人”作为一个集合来反映,相对于全称命题中量的确定性和绝对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确定和模糊的。而这种不确定体现在无需“一个都不能少”,换言之,即便有些中国人十恶不赦也不足以否认“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为真,即构成集合的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有属性。而这一结论的对立面为大名鼎鼎的“三段论四概念错误”。
辨析这两个命题的原因在于,在界定辩题量的性质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视。而被忽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全称命题的特点——量项(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达中时常被省略,如“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是一个省略量项的全称命题。可问题是,全称命题的量项有时被省略不代表没有量项的命题就是全称命题!而大多数的辩题都没有明确的量项,于是在实战中辩手就堂而皇之地将此类辩题界定为“全称命题”——未必!
问题二:量项
以“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为例。对于没有“量项字眼”的辩题,量的前提是不明确的,而需要根据本方的立场设置,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内,此处合理的标准有很多,视辩题而定。设置无非假定两种情况,其一没有,其二省略。如果没有量项,则辩题中的“个性”是一个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允许有“漏网之鱼”的,所以双方无需穷尽所有个性,但都要论证普遍性,即普遍的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也是从普遍意义出发的。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求对方论证全部,自己只举个例,是有失偏颇,甚至是偏激的。
如果省略量项,则是全称命题或特称命题,即“所有或有的个性…….”。认为对方是全称肯定,而本方是特称否定,显然是强盗逻辑。既然辩题没有明确的量的限制,那么同样的逻辑反过来界定,为什么不可以对方是特称肯定,而本方是全称否定呢?xx年,新国大对武大,辩题“以成败论英雄是可取的”,新国大认为:有一点可取之处即为可取,而不可取即要论证所有都不可取。这个有趣的逻辑被余磊一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顶得哑口无言。即便正方退一步论证全称肯定,反方同样可以论证全称否定,而非一定是特称否定。反方论证特称否定的逻辑在于:全称肯定的矛盾立场是特称否定。可问题是,双方辩题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相互矛盾的吗?双方辩题如果是相互反对的,同样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形式,而全称肯定与全称否定即是上反对关系。
以上的霸王条款不仅在逻辑上不必然,在价值上更是不应该的,而价值应该从辩论赛的内在机理出发。辩论正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要立场的对等——一个以某种方式要求对方的辩手,不能认为对方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要求自己是不公平的。辩论在本质是要求双方公平与平衡的,在不公平的背景中对抗,辩论会缺失平衡的美感。如果一个辩题在公众语境下有很大的倾斜,那么这个辩题是失败的。同样的道理,如果双方辩题本身的逻辑定位非常悬殊(除了辩题中有明确字眼规定外——如善必有善报),一方论证全部,一方只举个例,双方的论证程度天壤之别,显然是厚此薄彼,有悖公平。
更进一步说,世事无绝对,而对于辩论赛中经常讨论的社会学命题,同样是包容个案的。所以,全称命题只是一种理念是的“全部”,在辩论的实践中,是无需苛责也不应该苛责的。某些全称命题只需像集合概念一样论证到普遍性即可成立。既然凡事皆有例外,那么只举个例就想证明观点,不仅有悖常理,而且论证上毫无难度,使辩论会缺乏深度和意义。
辩论本身应该是宽容和虔诚的,如果八个20岁左右的青年人在场上肆无忌惮地宣言“所有”、“全部”之类的狂妄之语,确实是对人类文明的嘲弄。但是这种宽容,并不意味着放虎归山,而是居高临下却不咄咄逼人的君子之风,游刃有余且将心比心的博大胸怀。或许,在当下充斥着霸王条款和强盗逻辑的辩论场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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