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3 09:29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现对我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2014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2014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收入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按照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根据锡人社发[2015]169号《关于公布无锡市2014年度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通知》,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048元,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算结果为:67048/12×3=16762元,为方便计算,我市当年缴存上限确定为16700元。

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低工资标准,该年度确定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630元。

3、缴存比例

2015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仍为15%;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仍在13%-18%的幅度内确定。

二、关于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15年8月底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自七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三、关于调整方式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方式有两种:

1、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录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汇(补)缴表格”文件内下载,并按规定填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后至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四、注意事项

1、2014年度为亏损或微利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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