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的职责
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秘书处的长官,负责秘书处的工作,那么联合国秘书长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联合国秘书长的职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联合国秘书长职责
要参加联合国各机构的会议,同世界领袖、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举行会谈,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员国的人们能清楚的了解联合国日程上值得国际关注的众多事情。每年,秘书长都要作联合国工作报告,评价联合国的工作,指出以后的工作重点。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又是行政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由联合国基金会、署及其他专门部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联合国体系面临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务上谋求进一步的协调与合作。
联合国秘书长相关介绍
职位介绍
我是拉拉队长,我是组织的人,我是干推销的,我是催债的人,我是聆听倾诉的神父,
还有其他方面我仍旧要去发掘。”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 am a cheerleader, I am a promoter, I am a salesman, I am a debt collector, I am a father confessor,
and there are other aspects I still have to discover.
──第七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这样描述他的工作。
在世界各国面前,联合国秘书长往往被看作联合国的象征,同时也利用这一身份对争端的各方进行调停。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联合国秘书长,常被看作是“世界的总管”。
2016年12月12日,联合国候任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宣誓就职,并于2017年1月1日起行使联合国秘书长职权。
产生方式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在提名联合国秘书长新任人选后,将通过联合国大会的认证程序选举出新任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遵循这样的过程:首先在现任秘书长卸任前各参选国首先向世界各国通报推人,然后根据通报名单,在经过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获同意的情况下,然后提交到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共同投票,获票最多的人,当选下一届联合国秘书长。
这里,还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定,即秘书长人选每十年各大洲轮换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以往的秘书长人选,基本遵循这样的流程。但2007年的秘书长换届,此举受到挑战:按常规下届秘书长应由亚洲人担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却提出了新的主张。但最终经过有关国家协商和妥协,决定遵守传统,选举亚洲的韩国人潘基文为新任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秘书长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五大常任理事国不得参加联合国秘书长的竞争。
职责权限
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首席执行官,作为联合国理想的象征,秘书长为全世界人们,尤其是穷人和弱势人群仗义执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所托付之其他职务”。宪章还规定秘书长有权力“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这些纲领性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了本职位的权力,又给予其极大的采取行动的自由。如果秘书长不关心成员国的利益,他就不称职。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联合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权威,一言一行都要从和平的角度出发,为此甚至可以不惜经常得罪上述成员国。
联合国秘书长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发挥他的“积极职能”,本着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开或私下里采取措施,防止国际争端的产生、激化和传播。
每任秘书长在其任期中间都会根据当时的时代形势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经安理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任命。
任命条件
联合国秘书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秘书长必须有着非凡的外交才华和卓越的外交经历,而且,这个人不仅会英语,法语也必须非常熟练。
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条规定:“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那么,联合国秘书长是如何选举产生、又有哪些任命条件呢?
联合国大会1946年1月24日通过的第11(I)号决议就秘书长的任命和待遇有了较详细论述,主要内容有:
首先,秘书长一职应该由德高望重的人担任。
其次,秘书长应得到足够的待遇,联合国提供官邸、家具等维持和修葺费用。
再次,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最后,有关秘书长人选的具体要求:
关于以后各届秘书长的任期,由大会和安理会根据未来秘书长之经历决定;
秘书长在退休后,任何会员国政府不得聘用其担任政府职位,以免因为持有相关情报让其他会员国不安。秘书长也应该拒绝接受这种性质的任命;
确定首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期满时可连任5年。根据《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秘书长应由安理会7个理事国之可决票(自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增加到15个后,可决票数也相应改为9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提名,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表决任命之,除非大会自行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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