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消防验收_消防验收总则

发布时间:2017-06-06 13:46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如何进行消防验收呢?本文是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

进行消防验收的方法1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原件)

3、建筑工程及消防系统、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

4、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从百度下载、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公章、原件)

6、所有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7、施工单位装订的隐蔽工程记录一套(隐蔽工程记录与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分别装册;检验报告的装册顺序按照《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顺序装订)

8、 消防支队产品办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抽检记录表”

9、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提供消防事务所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副本及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10、施工(消防、土建)单位资质(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建设主管部门的年检记录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件复印件还应由其本人签字,工程验收时该项目经理应参加,出示项目经理证件和身份证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1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资质、年检记录和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还应由该监理人员签名,工程验收时该监理人员应参加,出示监理证件和身份证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另:新建工程还需提供外墙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材料中所需加盖的各个单位公章,必须为单位行政章 。

进行消防验收的方法2

1、完成施工、调试(常见的含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通道、电气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等);

2、准备资料,各种相关原材料的三证(合格证、消防型式许可、检验报告)、隐蔽记录、各系统调试报告等;

3、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电气检测、水系统、报警联动系统等各系统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4、填写当地消防部门印发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上当地消防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为申请表、图纸审核意见、开工报告、原材料的三证、隐蔽记录、施工记录、各系统调试报告、检测合格报告等;

5、消防部门审查资料合格后,确定时间到现场进行验收,主要为现场查看,各系统测试等;

6、验收合格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7、消防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下面的验收。

消防验收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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