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坏处

发布时间:2017-06-17 17: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便捷的企业财务解决方案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所接受,代理记账服务业务从更加专业的角度出发。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代理记账的坏处,希望能帮到你。

代理记账的坏处

1、政府规定:

财政部门建议:2005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小企业实行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广大的小企业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的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要委托经过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来代理记帐。

2、节省费用:

单位设会计岗位,工资开支一般每月要1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根据本单位部门经理的收入水平,财务负责人的工资高的可达三五千元,而找代理记账单位,支付的费用与单位的工资水平无关,一般为300-1000元。

如果找朋友:记账,不论支付多少费用,一般还要搭人情,请吃饭等,工作中出了问题也不好追究。找代理记账单位不存在此问题。

3、安全保密

单位自己找会计(包括兼职会计),如果发生漏交税行为,会计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都要公司负担,包括延期报税的罚款等,而找代理记帐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某代理记帐公司因对新办企业的报税期不了解,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帐单位负担。有些单位经常发生因违反财务和税务规定而被罚款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在代理

记帐公司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代理记帐单位一般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还可通过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可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代理记账单位还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

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代理记账的特征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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