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属于,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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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后,共同财产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话题,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类似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得的住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许有人产生了怀疑,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就会无法支取,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怎么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不妨试着换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这套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
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2、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其实,只要婚姻维持的有理有序,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区别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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