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内容
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那么你对证明责任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证明责任的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不相同。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采取辩论主义,证明责任基本上实行民事诉讼的规则,即:当事人双方,“谁主张,谁举证”。首先是控诉人负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官、陪审官对控诉人所举证据有怀疑或认为不充分时,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被告人在反驳控诉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他身上。例如,被告人若辩解自己生理上、精神上不健全,没有犯罪行为能力;发生犯罪时自己不在现场;自己的行为当时是在别人威逼下进行的;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职权行为;否认占有的被盗赃物是偷来的,等等,则被告人必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提不出无罪证据,就推断该罪行是存在的。
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法官依职权原则主动证明案件事实。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控诉,提出不利以及有利被告人的各种证据;被告人有拒绝陈述、沉默的权利,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法官主动询问证人、被告人,调查证据,调取证据,不以当事人的建议、申请、提供证据为条件,也不受其约束。因此,关于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理论,许多学者认为,证明责任由检察官和法官承担。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中谁应负责提出证据,因而认为应由作为控诉人的检察官负责。
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实践中,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都是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主动收集并查证属实的。这不仅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职权,也是他们的责任。讯问被告人不能强迫他自供。但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拒绝陈述、沉默的权利。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证据不足时,可要求他补充,如提不出足够证据,有权驳回自诉。如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法庭在当事人提证的基础上,对争执事实不清时,应主动在庭内外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不能消极地依靠双方提证。
法律不允许犯嫌、被告人搜集证据,防止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所以犯嫌、被告人不应承担定罪的证明责任。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有关量刑的证据,在量刑上有主张就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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