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战略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16 20:34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战略分析,希望能帮到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战略分析

自从全球发生金融危机以来,金融危机对中国货运代理业的影响,正在从进出口相关行业向产业链上游传导,预计从2009年二、三季度开始将在整个货运代理行业全面显现,而且影响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将会超出了我们的预期。

货代业发展出现趋缓迹象。具体表现在,一是货运实物量增速回落。2008年前3季度,我国货运周转量回落8.5个百分点,集装箱吞吐量回落8个百分点,表现为物流市场需求趋缓;二是货运市场价格下滑。2008年11月公路货物综合运价指数为71.1,比上月下降了4.6个百分点;三是货运业投资增速趋缓。今年前三季度,国内物流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低近14个百分点,同比回落5.3个百分点;四是货代企业遇到严重困难。部分地区中小货代企业陷入困境,开始退出货代市场,大型货代企业利润普遍下降,有的已出现严重亏损,市场面临重新洗牌。影响主要表现在业务量明显下降;资金压力增大;投资减少;不良影响逐步扩散;物流企业将出现亏损和倒闭。

做好营销前的充分准备

(一)正确识别与挖掘企业的核心业务与能力

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建立在企业的要素积累与能力整合并强化的基础上,是对企业多项一般竞争能力的提炼与升华。国际货代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市场分析与战略定位,识别市场机会、发挥自身优势,在准确把握核心竞争力的内涵与特征的基础上,区别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核心能力与一般能力,并进行资源、技术与管理上的倾斜,在运营实践中进行改进与完善,从而最终提炼出能使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获取稳定超额利润的,明显优于竞争对手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的,能够不断提高顾客价值并能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

(二)构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途径探讨

借鉴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物流巨头培育核心竞争力的经验,我国的物流企业可通过如下途径构建与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1.进行科学的市场分析与准确的战略定位

准确的战略定位是我国物流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必要前提。企业应在周密的市场调查与科学的分析预测基础之上,了解货主企业的真实需求与期望值,以顾客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进行准确的目标市场定位、客户需求定位、产品定位及竞争战略定位。

2.专注于核心业务

企业拥有资源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充分性以及市场的非独占性,决定了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企业应当也必须区分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集中资源、技术与管理,通过整合与优化,在某一领域做精做深,不断改进与完善,通过为货主企业提供独特的利益与贡献而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

3.持续改进与创新

持续改进与创新是培育与维护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没有任何一个企业能永久地占据市场的领先地位,也没有一种竞争力能使企业长期地保持竞争优势。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就应遵循PDCA循环及运用全面管理思想,进行持续的技术改进与创新、体制改进与创新、机制改进与创新、管理改进与创新,适时催生并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

一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申请人资格申请设立

国际货代企业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条件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5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有与经营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6.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2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3)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登记

1.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由原来的审批改为登记注册。2005年2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部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按照《规定》第17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2.为了保障货主的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商务部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后即到各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2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变更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方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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