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哪些登记程序
导语:怎么理解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那么,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哪些登记程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哪些登记程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
(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
(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
(3)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
(4)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
(5)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
(6)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家庭承包方式。
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
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其他承包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内容延伸】:
土地确权流程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法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另外依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证件的办理流程大全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一、土地权利申请人
需提交:
(1)权属来源证明
(2)单位设立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出让合同、出让金等规费缴讫证明、土地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需要提交原土地证书)
二、地籍调查
经受理人初审权属来源证明合法后,通知测绘队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指导本宗地及邻宗地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签章。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队伍绘制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带有坐标的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
对宗地图及地籍调查结果、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权属来源合法、出让金等规费缴讫、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的,在宗地图上加盖审核合格印章后,五个工作日内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依次由地籍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批签字。
四、注册、注销登记
经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颁发证书
权利人持地籍科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后,由办公室加盖分局公章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四),领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证书(须在原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加注他项权利类型及期限)。
土地估价备案流程
一、用地单位持土地估价报告向土地利用科提出备案申请;
二、土地利用科对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备,土地估价报告符合规范格式,应予以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管局长和利用科长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四、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用地单位经补充有关材料或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后10日予以备案。
五、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图
六、准备相关资料,由规划站组织进行土地变更培训,将相关技术规程与要求传达给各所业务骨干。
七、各国土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辖区内的所有现状地类发生变化的现场进行细致的勘丈、调绘,将地类发生变化的位置上图,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
八、外业调查完毕后进行下一步的内业整饰,将外业调查获取的相关图形、数据,整理、量算后完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一览表。
九、各国土所将变更调查记录表、一览表整理并上报局规划站,由规划站进行系统核查无误后,输入软件汇总,形成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编写年度土地变更分析报告,逐级汇总上报。
用地审批工作流程
一、用地单位持当年的投资计划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相关图纸到用地科报件申请。
二、用地科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协调规划站,确认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三、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调整规划后)用地科与规划站、地籍科、稽查大队一道到现场测量、征地;用地科会同相关的基层所负责清点附着物,规划站负责勘测定界图等相关图件及补充耕地和农用地转方案等,地籍科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权属汇总表。
四、各科室将所准备的图件或资料(需复印的由办理科室负责复印并整理)按时送用地科汇总(必须有签字交接移交),用地科将所有资源汇总后,行文上报审批。若是批次用地,待最后一个用地单位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报市局,若是集体用地,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报市局。
五、省厅或部审批后,用地科行文进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安置补助方案公告并张贴。(10个工作日)
六、对协议出让的土地评估所负责土地评估,拿出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送用地科。
七、用地科根据评估报告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进行供地。(5个工作日)
八、用地科根据评估报告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进行供地。(5个工作日)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科按规定计算出用地单位应交的各项费,开收费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用地科留存根,二联交财务科审核无误后做收款依据,三联交用地单位,凭此到财务交款。款交齐后,财务盖资金收讫证明印。
十、用地科见到通知单上资金收讫证明,发文、归档办公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提交买卖合同和土地评估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
二、收件办理:
初步审查合格后,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关表件(需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应协调地籍科现场调查完,再签订转让合同及相关表件)。
三、行政府批文,分管局长、局长签字通过。
四、收取费用,发放转让批文(以上工作7日内办理完结)。
五、核报地籍科办理土地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工作流程
一、个人到所在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变更申请: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契约、出具户籍证明。
二、由国土资源所初审后可以办理的,填写变更申请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流转合同书。
三、由国土资源所上报交易所,经审核后,认定可以办理的,行变更批文。(时限7天)
四、分管局长签字,局长签字。
五、7日之内,通知国土资源所领取批文,同时核报到地籍科
六、办理土地使用证。
采矿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开办矿山所在地基层所先期实地确定申请人所开采矿山位置、矿种及矿产品用途,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采矿权申请人持区工商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到牟平区行政审批中心提出采矿申请。
三、牟平区行政审批中心组织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实地勘测。
四、在上述四部门同意的前提下,采矿权申请人聘请地勘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五、地勘地环科自收到地质普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负责审批地质普查报告并转交矿产开发科。
六、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地质普查报告向矿产开发科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须经村委或镇政府及国土资源所盖章)。
七、矿产开发科依据审批的地质普查报告及矿区范围申请
八、3日内批复矿区范围。
九、采矿权申请人持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到区工商分局、环保局、
十、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限为1年。
十一、矿产开发科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登记材料及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之日起,3日内发放采矿许可证。
受理探矿权申请工作流程
一、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地勘地环科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并现场复核。
三、矿产开发科对申请区域内有无采矿权设置提出会签意见(一个工作日办完)。
四、填写预审意见表,报领导审查(五个工作日办完)
五、申请人持预审材料报市局初审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立案呈批:写明案情,送交分管局长审批
二、询问笔录:对违法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案件调查询问;
三、对案件中涉及到有关科室提供资料(1个工作日完成)
四、对违法案件作业现场进行勘测
五、对违法当事人或单位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对违法案件案情进行总结,写出调查报告
七、对案情递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进行讨论
八、处理审批: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批
九、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十一、对违法当事人和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结案报告:案件处结后,写出结案报告
十四、结案审批:填写结案审批表,由分管局长审批结案
十五、对上述工作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结,对疑难复杂案件经请示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收购储备存量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工作流程
一、储备中心根据区政府的批文,依据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技术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会同土地利用科和地籍科进行土地勘测,绘制宗地勘测定界图,确定土地权属及四至范围。(5个工作日)
二、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4个工作日)
三、制定补偿标准,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合同。(1个工作日)
四、会同用地科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4个工作日)
五、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按协议支付被收购土地单位有关补偿费用和土地整理费。(30个工作日内)
六、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实施方案,报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10个工作日)
七、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土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30个工作日)
八、用地科以成交确认书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地籍科接到批文10个工作日内为竞得人登记发证。
收购储备新增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工作流程
一、储备中心根据政府批文,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土地用途、规划技术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会同土地利用科、规划站、地籍科进行土地调查,核定地点,清点地上附着物,进行土地勘测,绘制宗地勘测定界图,出具技术报告。(5个工作日)
二、会同用地科制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1个工作日)
三、会同用地科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合同。(1个工作日)
四、会同用地科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转报省以上部门批准。
五、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六、地籍科为储备中心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七、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八、储备中心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报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5个工作日)
九、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技术条件,组织供地(招标、拍卖和挂牌)。(30个工作日)
十、用地科以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地籍科接到批文10个工作日内为竞得人登记发证。
收购储备新增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工作流程
一、储备中心根据政府批文,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土地用途、规划技术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会同土地利用科、规划站、地籍科进行土地调查,核定地点,清点地上附着物,进行土地勘测,绘制宗地勘测定界图,出具技术报告。(5个工作日)
二、会同用地科制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1个工作日)
三、会同用地科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合同。(1个工作日)
四、会同用地科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转报省以上部门批准。
五、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六、地籍科为储备中心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七、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八、储备中心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报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5个工作日)
九、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技术条件,组织供地(招标、拍卖和挂牌)。(30个工作日)
十、用地科以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地籍科接到批文10个工作日内为竞得人登记发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流程
一、从技术、经济、生态环境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
包括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实施规划图,项目原地貌影像资料等。
上述工作需七天完成。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一般是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并逐级上报申请立项。
根据立项申请批复,按照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编制实施方案。
在项目批复后,聘请相应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预算,介时确定的编制单位要现场踏勘、调研、收集相关资料。
上述工作需一个月完成。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分步骤实施
上报上级部门批准以后,进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公告制等工作,按规定要求为项目实施打好基础。
四、精心施工
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的规划设计全过程监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拨付款项。
五、竣工验收
项目收工后,要按上级部门的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施工、财务帐目的验收。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后产权理顺
开发整理项目产权不能乱,所以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要登记,杜绝纠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工作流程
一、外业准备
1:1万正射影像图、规划图、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测绘仪器、皮尺、三角板、计算器。
二、征地现场
第一步 利用正射影像图确定征地项目的位置,用全站仪进行现场测量,形成勘测定界图。
第二步 根据航片确定的位置落到现状图上,用来确定占用的是农用地还是非农用地,如占农用地,要看占的是耕地(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用地(园地、林地、水域、打谷场);如占非农用地,要看占的是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
第三步 根据航片确定的位置落到规划图上,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工作需半天完成。
三、内业整理
第一步 根据外业确定征地项目在规划图上的位置,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以下几个步骤正常准备资料:
(一)征地项目的局部规划图、现状图;1:1万征地项目分幅图、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二)如果所征项目占用耕地,需增加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局部规划图、现状图;1:1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分幅图;区级、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请示文;市级、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批复文。(利用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以此补充征地所减少的耕地,做到全区耕地总量不变)。
(三)填写用地科转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耕地补充方案。
第二步 根据外业确定征地项目在规划图上的位置,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调整:
(一)区政府红头文件形式:烟台市牟平区关于局部调整部分镇(街)土地利用规划的请示(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说明、局部规划调整前后图件)。
(二)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征地项目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如果所征项目需占用基本农田,要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从未保护的耕地中补划因征用减少的基本农田面积,通过补划,做到全区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三)取得市政府关于部分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批复。
上述工作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三天完成;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一至二周完成。
四、报用地科
市批征地项目各种图件及文字材料报4套;省批报6套;部批报8套。
零星开发项目工作流程
一、由国土所工作人员对零星开发整理项目的地类、位置进行初步确认、审查。
二、国土所形成初步资料后上报规划站,由规划站组织人员携带1:1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与航片,对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现场进行开发复垦整理拍照,并与实施单位签订开发复垦整理合同书,由国土所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实施。
三、实施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效内按规定进行整理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由国土所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区国土资源局。
四、由牟平国土分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统计局和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拍照并建全开发复垦整理合同。报市国土局验收后,按照规定拨付开发复垦整理补助费。
地租征收工作流程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
三、确认用地单位土地租赁用途
四、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上四项工作2个工作日完成)
五、收缴地租
【案例分析】:
一次确权改变“相安无事”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地处湘鄂两省交界,洞庭湖区腹地。河流湖泊众多,多年前就陆续被当地渔民开发成大大小小的渔场。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三仙湖人民公社)以社员入社的形式开始建渔场,成立了“湖管会”,将原来的调蓄湖(大面积湖泊)进行围湖造田,养鱼种粮。当时渔场总面积约有一万亩水域,所有的水面向国家上缴鲜鱼,所种耕地向国家上交粮食。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时至今日,渔场面积已缩小至6380亩。
1994年,三仙湖镇政府将渔场约800亩水面租赁给泓达股份水产养殖公司进行特种水产养殖,租赁费用都由镇政府收走。该公司后因多方原因于2003年注销解散,其租赁的面积和债权、债务移交给后来的开发公司。
1995年,渔场向农业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对大湖进行大面积开挖开发,并经镇政府同意,渔场更名渔业公司。
2000年,该镇成立开发公司(大水面)和渔场(精养池),其中5000余亩为开发公司外包进行养殖,属于镇政府管理和收取承包费。这里共有50余个私人承包户养鱼和养珍珠等,租包费每年每亩80元至120元,租包期约为10年至20年不等。另外的1000余亩为渔场农民使用,平均每户分8亩水面。
自此,“公司+村民”互相经营渔场的局面形成,大家相安无事。
2004年8月16日,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南县人民政府向各乡镇下发《南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仙湖渔场于当年12月7日进行了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于2005年3月25日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镇渔场村民集体;土地证号为:南集有〔2005〕第104221号,土地总面积为425.45公顷。
伏笔由此埋下。
时间到了2011年,承包了开发公司部分水域的6户养殖户,因长期不按时缴承包费,被三仙湖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不料,在法庭上,6户养殖户拿出南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3月25日颁发的一份土地所有权证:他们承包的水域,所有权属于渔场村民集体,而不是三仙湖镇政府。
三仙湖镇政府最后撤诉,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但渔场的群众得知这本土地证后,无不震惊。
在渔场场长赵长发等人的带领下,他们开始找县里讨说法。村民龙正南被推选为维权的代表,他表示很震惊:“这么说,我们多年来跟镇政府承包的水域,原本就是我们自己的。”而他们还在给镇政府缴纳承包费。
但在镇政府看来,颁发这个土地证,是“国土资源局存在错误和重大瑕疵”。
三仙湖镇镇长游涛告诉记者,渔场与开发公司同属该镇直接管理单位。他提供的一份说明称,三仙湖镇渔场位于老调蓄湖区域,原本是荒地与水面参差交错的蛮荒之地,1958年,原三仙湖人民公社成立了湖泊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三仙湖渔场。后来形成开发公司经营一部分和渔场本地村民承包一部分的事实。
因此,镇政府认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6000多亩水域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证,是错误的。”
此外,镇政府指称确权的程序存在问题。
“当时的确权只是走了一个过场,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没有仔细勘测。”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认为,镇政府没有签字盖章。
“如此重大的事宜,一定会在镇党政会议上传达通报,但目前我们找不到当时任何的会议记录。”游涛说。“如此重大的权属确认问题,不可能不经过党政会议,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记者从南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当时土地登记卡登记的是“三仙湖渔场集体”,但因当时系统软件原因,土地权利证书所有权人默认生成“三仙湖渔场村民集体”。
诉讼
一次偶遇推动“以下犯上”
这本是一个可以解决的纠纷,但随着各利益攸关方的不断加入,一时变得无解。
2013年8月7日,经过多次行政协调,镇政府与渔场和开发公司的承包户达成协议:“搁置争议,依法界定,渔场与开发公司组建成‘三仙湖渔场’。”按照方案,从渔场全体养殖户中推选部分村民成立议事会,镇政府委派副镇长周国军担任渔场的支书。方案计划在2014年3月1日前实施完毕。
然而,很快渔场的村民们发现,开发公司又与原来的外来承包户续签了承包协议。
“这不是两面三刀嘛!”愤怒的村民开始上访。
南县县政府一楼就是信访大厅,在多次上访无果后,村民们曾冲到楼上,进入县长办公室讨说法,但县长不在,嚷了一阵后,又去县国土资源局,双方沟通中,激动的村民砸坏了部分设施。
那一次群体上访,前后三天三夜。第三天中午,游涛遇见了南县县长汤跃武。
“县长的态度很明确,‘只有依照法律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要求不能干预法院判决,有错就纠错。”这番表态,“让我们有个底气”。“镇党委开了几次会,虽然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最终做出了一致决定。”游涛说。
2014年2月28日,三仙湖镇政府以三仙湖镇渔场不是村民集体,而是镇直接管理的单位,不属于法定颁证主体为由向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异议登记。
4月8日,三仙湖镇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6月28日,原告三仙湖镇政府在起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的同时,申请追加南县政府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南县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南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
一大早,三仙湖渔场的40余名村民,自发乘坐中巴车赶到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
原告三仙湖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治国,代理律师刘卫兵代表出庭。他们认为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颁证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所以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
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派政策法规股股长戴玉泉出庭。第三人赵长发和龙正南出庭应诉。被告第三人代表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渔场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程序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经快十年,镇政府起诉已经过了两年行政诉讼时效。而且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不合法。
法院按照程序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取证,原告和被告指证、提问、答辩,于11时45分休庭。
中午时分,一场秋雨不期而至。40多名村民不愿离去,他们认为,法院拖着不判决,是在“拖延时间,合计着算计我们的利益”。庭审中,村民们情绪激动。不时有旁听的村民高声插话,场面一度混乱。
8月2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
一次审判打破“官官相护”
在经过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南县三仙湖镇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从1958年起,即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对渔场进行管理和开发。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为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同年12月7日,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渔场递交该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向两被告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2005年3月25日,两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人为渔场村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未对该宗土地予以公告,该证颁发后也没有告知原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渔场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原告与两被告间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镇政府起诉县政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三仙湖镇政府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南县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颁证、登记机关,同在土地所有权证上署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仙湖镇政府2014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其2012年7月得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审判长告知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原告表示对一审审判结果没有异议,而被告和第三人均表示,要进一步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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