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

发布时间:2017-06-21 21:36

导语:民事诉讼有哪些常识需要我们去知晓并掌握?以下小编列举了部分相关的内容,大家都看懂了吗?是不是觉得涨知识了呢?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它案件,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状种类

当前主要有: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撤诉书六种。

民事上诉状,也叫民事上诉书。民事答辩状,也叫民事答辩书。

民事起诉状内容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年 月 日

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制作起诉书首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与原告基本情况所列事项一样。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原告并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况,因而允许原告知道多少写多少。

2、关于住址和地址的确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则指其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阐明事实和理由时,应注意:第一,事实、理由的陈述要与诉讼要求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可脱离诉讼请求无目的地讲事实;第二,事实的叙述应具体、清晰、层次分明、祥略得当,交待清楚与争议有关的关键情节,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明确调查、审理的重点;第四,阐明理由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所述事实阐明理由,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事实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其诉讼请求,切不可胡编乱造,强词夺理;第五,案情简单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边叙述事实边阐述理由。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原告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如果起诉状是委托律师代书,则在起诉日期下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附项:应附上本起诉状副本,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随起诉状一起提交证据的,列明证据名称、数量。

4、起诉日期。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三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流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三、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四、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五、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六、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作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将直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起诉状的作用在于: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是其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途径,有利于其实体权利依法得到应有保护;

2、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

3、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审理的基础,通过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4、起诉状也是被告应诉答辩的依据。

【案例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系律师的,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或写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X X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印)

X年X月X日

附:本状副本x x份。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在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后至一审宣判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时用。

[例文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解放军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1999年9月16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1995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满与被害人毛远淑因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遂用凶器向被害人打去。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残忍用绳索将被害人勒死并用绳索将被害人拖至屋外将被害人尸体抛于深山中,于事发后三天被群众发现。

【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守珍,女,61岁,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善广乡上坪村13组,系被害人毛远淑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远权,男,汉族,现年37岁,重庆市忠县人,原住忠县善广乡上坪村13组,现住忠县忠州镇人民路六巷12号4—2#,系原告人汪守珍之子,与被害人毛远淑系姐弟关系。联系电话:15909355336。

被告人:汪守满,男,39岁左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善广乡杨鹤村六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汪守满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汪守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82520元,丧葬费13492.5元,扶养费3462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以上共计241432.5元。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满与被害人毛远淑因纠纷,顿起杀害被害人动机,遂用凶器向被害人打去。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残忍用绳索将被害人勒死并用绳索将被害人拖至屋外将被害人尸体抛于深山中,于事发后三天被群众发现。后被告人畏罪潜逃十几年,终于今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家破人亡:因被害人不幸遇害,被害人父亲因悲伤过度于事发三月去世;被害人母亲也因此事患上精神分裂症至今;被害人之女因被告人的行为也导致其无家可归,现杳无音信;被害人之子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未能得到良好教育,成年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告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极刑。同时,被害人毛远淑在案发时,其二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其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守珍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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