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7-06-09 17:33

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一

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与内在矛盾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将他人是为手段,通过个体之间的普遍交往来构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中介”原则。

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特殊的以自己为目的主体,拥有对自己需要的自觉意识,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与其它个体交往。黑格尔在书中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这句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关系,一个人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哪怕别人会因为他的行为会导致利益受损,因为别人在他眼中都是他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人一定也抱着跟他相同的想法。

所谓的“普遍中介”原则,则是指市民社会中的个体通过互相之间普遍的交往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现为一种形式的普遍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私利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仅靠自己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者说中介,而这种中介就是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人。每个人都希望以他人为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事实上他人也明白这一点,你与他人交往的唯一原因就是通过这种交往能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他人与你的交往也一定是出于同一原因,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互为对方实现私利的手段,个体想要获取私利必须互相交往。而这种交往必然也必须是平等的,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在自由的最初阶段抽象法权中就已经得到承认。因此,普遍性、至少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是必须的,这种普遍性即每个人都承认别人有和自己同等的追逐私利的权利。

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使特殊性与普遍性获得了统一,但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上的,两者在实质上还是分离的,这就表明了市民社会依旧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看来,可具体表述为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

所谓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指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对其私利的追求是不遗余力、不择手段的,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他都回去做,哪怕代价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所谓的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则需要进一步的阐释,根据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我们知道,个体拥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获得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按理说不应有矛盾的存在,但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由于个体先天后天因素的差别,具体来说,由于拥有的资本(后天因素)的不同,以及才智能力(先天因素)的高低,不同个体实际获得的利益有巨大的差异。

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在黑格尔看来,都可以概括为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在书中从否定特殊性的普遍性与脱离普遍性的特殊性两方面对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进行批判,指出市民社会会由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实际分离而有解体的危险,而想要维持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必须依靠更高层次的伦理实体——现代国家。

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认为具有内在矛盾的市民社会只是自由精神现实化最终展开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国家的前提,其本身是抽象的,而现代国家则是现实的自由。但事实上,从黑格尔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以普遍性为原则的现代国家是以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为目的的,从这种意义上上说,现代国家其实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现实的,而现代国家则是虚幻的。这其实也表明了一种悖谬性,市民社会一方面是现代国家的前提,却又在现代国家实现后成为了它的目的。这其实是黑格尔法哲学在逻辑上的漏洞,后世的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均就其关于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观点进行

了深刻而精辟的分析和批判,主要针对的也就是这一问题。

撇开其逻辑上的悖谬不谈,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历史观本身在当代也是被批判的。但即使这样,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依然有其积极意义,这一理论为市场经济中个体的自由进行了辩护,即论证了社会中人的自由何以可能,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确实有其深刻的现实性。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二

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凡是在他想象中活着的东西,好像马上就转到手指上。关于灵感——他说,艺术

家把对象变为自己的对象后,应抛开自己的主观癖性。如果在一种灵感里,主体作为主体突出地冒出来发挥作用,而不是作为艺术主题本身所引起的有生命力的活动,这种灵感就是一种很坏的灵感。关于独创性——他说,艺术家须根据他的心情的和想象的内在生命去形成艺术的体现。艺术家的主观性与表现的真正客观性这两方面的统一就是独创性的概念。而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也使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深度更日趋完美,让黑格尔的哲学的逻辑趋向完美。

但是《法哲学原理》作为一个包含抽象法、道德、伦理、国家等包罗万象的鸿篇巨著,难免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尤其是黑格尔的历史观。

在黑格尔给《法哲学原理》所写的序言之中,黑格尔说:“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明白的说出了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这样胡一句话不难让我们想到“一切哲学都是政治哲学。”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中,黑格尔最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并且由此通过逻辑的推导,描述出世界历史进展的过程,这些哲学的思考,几乎反映了黑格尔的全部的历史观。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中,在阐述哲学与时代的关系之时,黑格尔不止一次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他还说: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哲学是不能超出它的时代的,强调人要和现实的实调出发,而且黑格尔进一步的说,哲学总是后于时代,因而得出哲学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的看法。

但是黑格尔的这一论调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对国家的设想中做出的预测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个人存在的最高目的,强调最后实现的国家应该是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相统一的国家,于是,他在《法哲学原理》的260节这样说到: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其结果,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从黑格尔所说的这一段话中,可以看得到,黑格尔已经察觉出了现代市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和弊端,即在市民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单个的、私人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存在时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人与人人之间的联合只是出于保护私人和为了本身的目的,而这样的关系是脆弱和危险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的国家概念指的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于是黑格尔提出了这样一个循环的观念,即是,一方面,国家的具体自由的现实,在于使每一个个人和家庭得到自由和完全的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也离不开国家,并应该把国家视为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到最后实现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的完美统一。

紧接着,黑格尔将世界历史的进展划分四个原则,也就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与人之间只是个体无差别的、群体方式的存在;第二个阶段就是个体有部分差别,已经开始有部分独立,但是主要还是围绕着城邦存在;第三个阶段即是个体只是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国家已不再是个体所关注的重点,而反过来,国家的目的恰恰是保护个体的利益;第四个阶段是,也就是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260节中设想一样,即要实现人和国家的一个双赢,获得一个和解,实现客观自由和主管自由的统一。这四个原则所分别对应的正是:(1)东方的,

(2)希腊的,(3)罗马的,(4)日耳曼的。正如黑格尔所说: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在自身中的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在同一过程中被精神所委弃的、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

第四种形态的原则是精神的上述那种对立的转化,它接受它的真理和具体本质在它的内心生活中,并同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和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

在这里,先撇开黑格尔将“日耳曼民族”视为优等民族的民族自豪情节不说,首先讨论的是,黑格尔认为日耳曼民族完成了世界历史发展中的第四个阶段的进化,但回归黑格尔所处的那个年代的现代,黑格尔这样一种情节显然是一厢情愿的看法而已,因为在当时德意志民族仍然处于一个分裂的状态,更不谈不上实现黑格尔设想中的“人人为国家,国家为人人”的美好的景象。

从历史发生之前来看一切都是偶然的,但从历史发生之后看一切都是必然的。对于在黑格尔所处的那个时代,对于世界历史之中已经发生的前三个阶段,黑格尔显然用的思辨的理性揭示出了世界历史发展的前三个阶段的本质和内涵,但是对于第四个阶段,可能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或者正如黑格尔在解释精神的运动规律时所说:

“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仅仅是它所做的事,而它的行为就在于把自己,在这里是作为精神,变成它自己意识的对象,并在对自己解释自己中把握自己。这种把握是它的存在和原则,完成这一把握同时也就是它的外化和过渡。从形式上来表达,重新把握这种把握的精神,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由外化返回到自身的精神,比起它自己处在前一阶段的把握时是更高阶段的精神。”

如同所有的人一样,黑格尔只能从过去已经发生的历史中把握历史以前的发生轨迹和本质。虽然黑格尔说,哲学是不能超越时代的,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一样,如果哲学不能把握时代,如果哲学只能作为戏剧表演后的点评嘉宾,那么哲学显然早就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魅力和精华。而且,在《法哲学原理》之中,黑格尔仍然用思辨的哲学的方式提出了自己对未来的时代的设想和构想,即实现一个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统一的现代国家。但可惜的一点是,黑格尔对由市民社会过渡到现代国家的阶段和理论基础并没有过多的阐述,以至于不免让人觉得黑格尔的对未来时代的构想依然停留在一个幻想的层面,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美梦。

现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原子式个体存在,人与人之间结合只是为了保存私利的局面,还需要现代人不断的探讨和自救。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篇三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对我来说实在是一本艰涩的著作,其中许多精妙的哲学思想我还难以把握,不过无处不在的辩证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普遍与特殊的和解

黑格尔在导言部分对自由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并把意志的自由区分为三种类型:抽象的否定自由,经验的任性自由,以及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对第一个阶段,黑格尔这样解释——“意志包含着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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