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义务教育的论文
义务教育是一种体现平等与公平的教育,同时也是一种同质、均等的教育。通过义务教育,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义务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义务教育的论文篇一
《对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思考》
摘 要:关于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的问题,在全国和各地“两会”中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有些地方政府已将12年义务教育列入地区发展规划。然而,义务教育的特性决定了其只能实现“同质平等”,而这与高中阶段受教育者自由、多样发展的需求是相悖的,若过分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则会侵犯到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亦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元需求,故不可盲目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决定义务教育年限需慎重。
关键词:义务教育年限;高中;思考
普及与发展教育是国家与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教育较发达的地区,个别地方政府提出要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其在制订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时,明确提出要让本地区义务教育年限达到12年的目标[1]。
然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类的学习方式和途径趋于多元化,人的多样性、差异性也日益受到肯定和重视,通过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来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是值得商榷与探讨的。
一、从宏观看,此观点并不适宜
义务教育是一种体现平等与公平的教育,同时也是一种同质、均等的教育。通过义务教育,政府为每个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在“同质平等观”的前提下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的过程平等[2]125。但这是以个体之间没有差异为前提的,即给每个人提供无差别的教育机会、无选择性的教育内容和基本一致的教育过程来实现教育的“同质平等”。然而高中阶段受教育者的个性差异已经显露,已具有自由选择学习内容和过程的能力与权利,因而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是不适宜的。因为:
1从义务教育的性质看不适宜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共性分别从制度与内容上保障了教育的“同质平等”。强制性要求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必须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公共性则要求教育与宗教的分离和教育对政治团体的相对独立性[2]84,即教育内容应为中立的、不带倾向与偏颇的,只能是以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无差别的和同质的基础知识为内容。
因而不管受教育者有无意愿、有无资源、有无能力,义务教育都强制地为其提供受教育机会,也不管受教育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和信仰都能得到无差别的同质的教育内容与知识。可见,义务教育在“类”的意义上强调个体天生平等,即实现“同质平等观”下的平等[2]121。
2从高中队段的特点看不适宜
高中阶段受教育者往往年满16周岁,在生理和心理上逐步成熟,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权利责任、行为能力亦有了较大发展与改变。
高中阶段受教育者在完成了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后,掌握了生存与发展所必备的最基本的知识与能力后,即可依据个性差异选择学习方式和内容。而至于受教育者选择学校教育或自学抑或是进入社会,只要法律未禁止,则国家无需也无权干预。国家只需为其提供学习的条件与机会,以供受教育者选择即可。因而高中阶段是受教育者依据个人能力、爱好、天赋和志向等差异性,自由地选择个性化学习和发展方式的时期。
义务教育是以抹杀各种差异性为前提的,即受教育者毫无选择地接受一定年限和内容的义务教育。这种方式在受教育的个性差异未能充分显现前是可以为人们所接受的,但进入了有选择能力的高中阶段,政府再不顾公民爱好、志向、天赋而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提供同质内容的教育,就是对公民多样性与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忽视,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二、从微观看,此观点也不适宜
无论在1986年或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都明确指出,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而一些地方政府却主张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例如北京市提出,“随着财力的增加和学龄人口的减少,要开始考虑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分期分批实行12年义务教育[3]。对此,笔者认为:
1、从“均等不相容性”看其不经济
“均等不相容性”是由托尔斯顿•胡森提出的。他主张,“一方面,由于遗传性差异,人与人之间是生而不平等的,即遗传性差异与平等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另一方面,当今社会对分工要求过高、过细以及专业性过强等都与教育平等之间形成了不相容性”[
而义务教育就是通过同质的和均等的机会与资源来实现教育公平与平等的。为了避免不相容性,应发展与促进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减少与限制教育的强制性与同质性。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教育级别的分类,当公民完成了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后,就进人了第二级教育的第二阶段即高中阶段,这时教育的专业化倾向趋于明显,多数国家在此阶段实行了“多轨”制,普通课程和职业教育课程“肩并肩”地存在[1] 。可见,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配置应该多样化且具有可选择性,受教育者可依照个人遗传性差异、天赋、兴趣、志向和能力来选择自我的教育程度与内容,国家依公民选择而提供与之相符的教育资源。而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为每个有差异的受教育者提供同质、均等的教育资源,显然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与配置的不经济。
2、从国家、公民间的关系看其不合法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当代民主社会中国家和公民关系间的主要内容。国家权力是公民通过契约方式将自己权利让渡予国家而形成的,因而国家应对公民负责。国家强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力,就是来自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将自己的教育权、受教育权与自由选择权让渡予国家,国家在人大及法律授权下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而政府若超过了法律与人民的授权而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属于越权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破坏。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是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约束、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来实现的,因而无论国家或地方政府都不能随意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应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政府基于提高地方公民素质或体现政府职能的目的,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是过度义务教育,属于越权行政,是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冲突的。
义务教育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从权利来看,义务教育设置必须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维持一种平衡;从义务来看,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必须考虑义务主体即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因而义务教育的设置与延长必须考虑政府可以对其公民有多大的强制力与影响,公民何时能独立地做出有关自己前途的决定。在我国高中阶段受教育者基本都年满十六岁,而十六周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公民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发展和变化的年龄。《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十六周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权利义务已基本完备,因而当公民从六、七岁开始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刚好成为一名十五、十六周岁的公民,基本具备了独立做出有关自己前途决定的能力,也基本具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国家权力日益被限制,公民权利日益彰显,国家不能无限地和过度地对公民施加强制力。
同时学习权作为公民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求学习者拥有自由学习的空间,当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再强制延长或干预学习者的学习活动,是对公民学习权的侵犯。学习自由权界定了学习者不受干预的私人空间,明确了教育权力和其他权力与学习者的权利的边界,使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可能[4]。在信息化时代,正规的学校教育已不再是公民学习与受教育的唯一途径,因而教育必须凸显其可选择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以此来应对多元发展的社会。
3、从公民的多样化发展看其不合理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与公共性决定了其同质性,然而这也抹杀了个性差异,排除了人的多元化的发展。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分析城邦维系与发展是以各种不同能力与技术的人相互分工与配合、协作与交互作用为基础的。而过分延长义务教育, 将青少年培养成具有相同知识结构与能力的技术公民,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同样,苏格拉底对正义的理解为,人们根据自己的天赋而做自己擅长的事情。而义务教育的延长,特别是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就是迫使每个天赋各异的公民,学习同样的科学和知识,从事相似的工作,这是非正义的,是不符合人类个性发展的。
三、慎重决定义务教育年限,量力推进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积极实现高中教育的多样化
上世纪末,我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保障了广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在巨大成果面前,不可为了进一步发展教育而盲目地、大跃进式地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必须慎重决定义务教育的年限,逐步发展免费的、多样性的、可选择的高中教育来实现提高公民素质之目标。
1、义务教育年限不可任意修改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因而义务教育年限的修改权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无权对此进行修改。地方政府以12年义务教育作为地方教育发展目标是越权行政,同时盲目地更改义务教育年限是对公民权利极大的侵犯,是对教育法律体系的破坏。因而慎重决定义务教育年限,对部分地方政府盲目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行为进行修正,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促进教育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
2、量力而为,逐步推进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公民完成义务教育后,国家、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只能通过柔性的政策引导,不可强制要求。政府可以通过免费来吸引公民选择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工业化时期的批量化、模具式培养人才的方式已无法适应信息时代对人才的专业化与多样性的要求。国家可量力推进各类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教育,以此引导公民选择进一步接受教育,进而实现公民素质的提高,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
3、积极促进高中教育的多样性
高中教育应该在内容上、授课方式上、学习途径上呈现多样性,实现多样化发展,以满足受教育者依据个体差异自由选择的需要,并通过努力提高高中教育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吸引受教育者进一步接受教育,从而达到普及教育、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谨严.实施义务教育不可冒进——对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几点不同认识[J].中国教育学刊,2002(5).
[2]劳凯生.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王敏勤.要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世界各国普及12年义务教育情况分析[J].山东教育科研,2002(4).
[4]陈恩伦.论学习权[J].中国教育学刊,2003(2).
[5][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6]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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