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12-26 09:49

公司的名称变更了,会不会对劳动合同产生影响?小编把整理好的变更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变更公司名称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如不变更法人,可以不用从新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在合同上加盖新公司的章即可。

公司名称该如何变更

要对一个公司的名称进行变更,程序是非常多的,但是一定要记住的,变更公司的名称,首先是变更提交,然后变更登记,接着是变更所需的材料等等。

一、变更提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公司名称变更内容: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公司变更名称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7、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

8、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四、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5、原公司章程。

什么是企业名称权

1、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2、企业名称权的性质

《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和第21条亦有对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保护的对象——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在此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名称和姓名因被用作经营者的表征,主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业价值,已从单纯的人格权,进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征营业是《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归属于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财产价值。

3、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途径

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权利人有以下途径请求制止:

(1)请求行政机关保护。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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