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河南,古称中原,简称“豫”,地处中国中东部,黄河中下游,省会郑州,因大部分位于历史上的黄河以南,故名河南,与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湖北、安徽接壤。那么接下来给大家介绍河南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李甄说,大学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只要到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后,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除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外,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在其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共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河南省工商局专门出台《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采取多举措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目前,意见已下发河南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3个“零”降低创业成本
货币出资“零缴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
经营场地“零成本”。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服务创业“零收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两放宽”鼓励创新经营
放宽登记形式,实行“试营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放宽创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创业网(http://www.54288.com)备注: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建绿色通道 首次违规不罚款
工商部门要求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用服务窗口,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照。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实行“首次不罚”,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
大学生和失业人员创业可免税三年及申请办理方法
1、税收优惠是分税种的,而且必须满足国家文件规定的条件。
2、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增值税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
同时,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2000元-5000元,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1500元-3000元。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每月营业额如果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目前,相当一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选定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在那些未将起征点选定在高限的省、市、自治区中,有一些也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这样,使得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月营业额均处于起征点之下,没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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