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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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以后,要及时的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包括如何处理事故车辆,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定,伤者如何进行救治等等都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需要注意的一些处理步骤,那么湖南省交通事故要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你分享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
(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三)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九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省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核发的教练员证,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到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或者申请变更为符合其身体条件的准驾车型;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可以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注销其驾驶证或者变更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确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发布,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无偿查询交通安全记录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的,应当在报废解体前二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节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登记证书、号牌。
第十四条 属于登记范围内的非机动车的牌证灭失、丢失或者毁损后,非机动车所有人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道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
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征得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需要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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