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规则的详解

发布时间:2017-05-18 16:17

新三板的交易门槛很高,企业要有500万元注册资金,个人投资者要有500万元证券资产。如此高的门槛似乎让新三板成为一个有钱人的游戏。不过,投资者们不用担心,各个资金等级都有相对应的新三板玩法。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新三板交易规则的详解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账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结算篇。与沪深股票类似,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务。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

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目前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新三板协议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可以进行哪些类型委托?

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意向委托三种委托类型。其中: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 量股票的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投资者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交易对手方不确定、需要公开寻找交易对手方的的情形;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 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 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将在后续相关技术开发完成后实施。

2. 协议转让方式下有哪几种成交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下主要有三种成交方式,分别为:

(1)点击成交方式。其交易过程为:交易一方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未确定交易对手方,因此,其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定价委托。全国 股转系统收到主办券商定价申报后,通过行情系统向市场发送逐笔定价申报信息。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主办券商交易软件点击揭示的定价申报信息,提交成交确认申 报,与指定的定价申报成交。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其交易过程为:投资者双方协商好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交易要素,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3)收盘自动匹配成交。在每个转让日15:00收盘时,对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未成交的定价申报,将由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3.协议转让方式下有哪些成交原则?

(1)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成交原则: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原则: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收盘自动匹配成交原则: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4、协议转让过程中投资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资者协议转让股票,需要注意:

(1)协议转让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定价申报时需要准确填写申报价格,谨防出现价格错误被对手方点击成交;

(2)双方填 报的互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价格、数量、约定号必须完全一致,买卖方向应当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应当相符,否则会导致申报失败做撤 单处理;

(3)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即时匹配成交,应选择成交确认申报,而不是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4)对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如系统中 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会作撤单处理,不会保留在系统中;

(5)定价申报方式可能会被任意投资者点击成交,因此,如投资者欲与确定对手方成交, 请选择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

案例一:选错委托类型,丧失成交机会。

10:30投资者甲看到一笔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4000股a股票的定价申报,拟与其成交,但甲投资者并未在交易下单软件中点选该笔定价申报信息,提交 成交确认委托,而是提交了价格为5元/股、数量为4000股的定价卖出委托;10:35时投资者丙也看到了A股票的前述定价买入申报,立即在交易下单软件 中点选该笔申报,提交了一笔价格为5元/股、数量为4000股成交确认卖出委托;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投资者丙的成交确认卖出申报后即时匹配成交,投资者甲由 于选错委托类型,丧失成交机会。

案例二:选错委托类型,未能与指定对手方成交。

投资者甲与投资者乙协商约定,投资者甲以4元/股的价格出让10000股b股票给投资者乙。为达成上述交易,本应选择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但投资者甲 在交易下单软件中输入A股票代码,错误地选择委托类型为定价委托,填写卖出价格为4元/股,数量为10000股;投资者丙看到行情显示投资者甲的上述定价 卖出申报后,立即点选该笔申报,提交了一笔价格为4元/股,数量为10000股的成交确认买入申报;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投资者丙的成交确认买入申报后即时与 投资者甲的定价申报匹配成交。投资者甲由于选错委托类型,未能与指定对手方投资者乙成交。

5.开盘价与收盘价如何形成?

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盘价为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最后30分钟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新三板做市转让方式:

1.什么是做市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的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不得超过5%.

2.全国股转系统做市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只可进行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3.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做市转让方式下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报价为准,投资者在下单前应参考做市商的报价信息,不宜以偏离做市商做市申报价格过多的委托价大量下单。因为,投资者 到价订单即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若投资者以高价大量委托买进或低价大量委托卖出,当做市申报数量全部成交后,做市商可能更改报价,此时投资者价格偏高的 订单或价格偏低的订单可能以较为不利的价格成交。

案例:投资者以偏离做市申报价格过多的委托价大量下单,部分订单以较为不利价格成交。

投资者甲想卖出8000股的A股票,此时做市商报买价为10元,数量为5000股,甲为让自己的申报优先于其他投资者的申报成交,决定以比做市商报买价 低的5元/股的价格申报卖出。甲在交易下单软件中选择限价委托,买卖方向选为卖出,输入A股票代码、价格5.00元、数量8000股。此时,甲的申报为系 统中价格最优的卖出申报,根据成交原则,甲的限价卖出申报立即以10.00元成交了5000股。做市商做市买入申报5000股被成交后,见投资者仍剩余 3000股未成交,就立刻修改报买价为5.00元、数量为3000股,则甲的剩余3000股将以5元/股的价格成交,甲的利益将因此受损。

4.做市商报价豁免情形及恢复报价义务如何规定?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该情形后,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的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该情形后,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5.开盘价与收盘价如何形成?

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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