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1 21:25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是2015山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新政策,仅供参考。

2015山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一:

7月28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主要表现12个方面。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介绍说,此次改革主要涉及改革范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关于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关于经办管理服务12个方面。

缴费政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交8%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关事业单位表示,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015山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

改革内容还包括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方式推进。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统一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本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基本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2015山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三:

山东省政府网站公布《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容涉及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16个方面。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办法》中详细解释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所包括的项目,并指出,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办法》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具体分三种情况,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

此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我省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按照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办法》还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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