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风险
出口买方信贷属中长期出口信贷,一般由出口商所在国贷款银行直接发放给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进口商所在国政府作借款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出口买方信贷风险,希望能帮到你。
出口买方信贷风险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这样一些:
1)缔约前的商业风险。主要源于信贷关系的建立要以贸易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贷款合同已经缔结,甚至款项已经划出,但由于贸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干脆就没有成立、生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缔约后因进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如进口商破产、无力还款或不还款等。造成银行收款困难。这种风险在三方当事人结构中将由出口国银行面临,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由进口国银行面对。
3)缔约后因进口国银行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进口国银行也可能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对出口国银行来说是重要的商业风险。
4)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的战乱、暴动使收款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汇率风险;进口国或出口国实行贸易管制,影响贸易的继续等等。
出口买方信贷责任范围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2、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出口买方信贷基本条款
买方信贷是政府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贸易策略。长期一段时间中买方信贷的实务操作并无规范。全靠各国国内的贸易政策。为了避免过度贸易竞争的负面效果,70 年代末期,发达国家在买方信贷的国际规范方面达成了一致。这便产生了一个被称为“君子协定”的文件(全称《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表明一种道义上的承诺,故称“君子协定”)。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于在国际贸易领域,OECD的这些“富国”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该“君子协定”便逐渐地成为国际出口信贷领域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从目前的买方信贷操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上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该协定的影响。
下面是买方信贷一些基本的条款。
1、专款专用。买方信贷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优惠性的政策贷款,所以,贷款方一定会要求进口商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贷款银行所在国制造的货物。这一贷款用途限制是严格的。
2、贷款比例。出口国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额占该项进口所需资金的比例越大,表明买方信贷越优惠。“君子协定”把该比例最高额限定在85%。所以,进口商至少要自筹15%的货款。
3、定金。这15%现汇要求作为定金付给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
4、利率。合同中对利率将有详细约定。“君子协定”将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分,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类,并分别规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还款期。这也是重要的条款。“君子协定”按不同种类的标的和金额的大小,对还款期也作了规范。
6、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承担费、保险费等。该费率合同中应有约定。承担费用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担一些信贷业务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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