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

发布时间:2017-06-17 04:0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逐步走进千家万户。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一起来看看。

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1

枫绿国际住宅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小区业主的饲养宠物行为,为保证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防止各种动物传染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的发生,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市人发(2003)22号“关于转发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此规定如下:

一、小区居民养犬应持有公安部门核准发放的《养犬登记表》和有关检疫部门发放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养犬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市级检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兽医机构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

三、小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个人携带爱犬到户外活动,应遵守:

1、给爱犬佩戴有关部门制发的犬牌;

2、给爱犬带防护口罩;

3、佩戴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不能任其随处走动;

4、爱犬排泄物由牵领人及时清除;

五、小区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爱犬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爱犬咬伤他人,饲养人应当立即带领伤者到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疫苗,并将爱犬送到市兽医防疫部门留验观察,伤者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由饲养人承担;

七、在小区灭鼠药投放点附近活动时请留意您的宠物安全;

八、小区内居民禁止饲养家禽、鸽子等。

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2

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张浦裕花园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营造和谐居家环境,参照《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中心特别制定了如下有关宠物管理规定,敬请业户在本物业豢养宠物时予以遵守:

1、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违法饲养宠物。

2、业户饲养犬类应当先到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3、业户如需饲养犬类必须至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接种疫苗做好相关防疫措施,不得无证饲养犬类。

4、本物业内禁止饲养狼犬或其它大型攻击性犬种。

5、业户应避免所饲养的犬只夜吠,犬只如在夜间狂吠不止,请为其佩戴专用口罩以保持本物业的安静。

6、如遇家中无人,请妥善安置爱犬,避免其吠叫扰民。

7、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遛犬时应当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建议为爱犬佩戴口罩,用绳链栓牵等。

8、禁止将犬只饲养在本物区域内的业公共场所,如:连廊、过道、消防通道以及公共庭院部位。

9、犬只在本物业内公共区域所产生的排泄物应由遛犬者及时清理。

10、一旦发生宠物咬伤、抓伤他人事件,一切后果由其主人负责。

张浦裕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诚切希望各位养犬业户能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同时物业服务中心亦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犬类准养证》申请须知,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要求为准。

申请人至所在派出所领取《私人饲养犬类申请单》。

《私人饲养犬类审批表》所列邻居意见一栏中,需由不少于四户邻居同意并签名(盖章)。

私人饲养犬类需由饲养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经饲养所在公安派出所审核,交所在地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牧羊犬、大型犬(成犬后,犬高超过50厘米,犬体重超过30公斤)犬类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和草犬一律不予批准。

饲养宠物管理规定的范文3

六安恒大御景湾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美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广大住户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宠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小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小区每户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分确定。

第四条 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五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饲养助残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免疫注射,凭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部门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第六条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小区。

第七条 禁止在本小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

第八条 业主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二)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户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请勿污染环境;

(三)出户遛狗时,需为狗狗套上狗绳,并由成年人牵领,请勿携带犬只进入游乐场、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业主负责自行清理宠物排泄物,园区多处设立了宠物便便箱,内置宠物拾便纸和宠物拾便袋,方便清理宠物排泄物;

(五)请勿在公共场所训练犬只;

第九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医院进行诊治和防疫,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业户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捕杀。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请广大业主自觉遵守以上宠物饲养规定,如需饲养宠物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若发现违规饲养宠物的行为,请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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