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01-09 15:03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商标罪司法解释

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 门994)111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假冒专利罪与假冒商标罪的区别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⑵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⑶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假冒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假冒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假冒商标罪则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

假冒商标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润。这种假冒行为直接侵犯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对假冒商标行为是有严厉的处罚规定。

那么,关于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对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人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后,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送人民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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