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

发布时间:2017-05-11 09:29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下面小编整理了有关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范文一

大黄狗“肇事逃逸” 交警发协查通报

暂住武进区雪堰镇漕桥的安徽人王女士最近有些郁闷,在送女儿上学的路上,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她被一条大黄狗撞倒,造成锁骨骨折,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虽然监控探头拍下了车祸发生的整个过程,但肇事方的特殊身份让交警部门颇感头疼。王女士说,这条大狗肇事后飞快奔入一街巷,估计狗主人的家就在附近。为了尽快破案,武进区交警大队雪堰中队印制了上百份协查通报,广泛征集破案线索。

9月12日,王女士带着伤痛从安徽省枞阳县人民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漕桥的暂住地,此后一直在家养病。昨天,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故的经过。9月2日清晨6时许,王女士开电动自行车送8岁的女儿去漕桥小学上学,离家200多米后,她突然看到另一个上学孩子脖子上的红领巾,顿时想起把女儿的红领巾忘在家里了,于是掉转车头回家。哪知,开出不到5米,王女士就看到街对面冲出一条大狗。“就是那种大草狗,土黄色的,很凶地朝我冲过来!”王女士赶紧刹车,但已来不及了,大狗一头撞上了前车轮,因为冲击力太大,电动自行车失控,母女双双摔倒。“当时我就昏过去了,也不知道过了多久才醒,醒过来时,我的一条腿还压在车子下面。”王女士拼命挣扎着拉出了腿,又忍着剧痛摸到女儿,看到女儿因为惊吓过度,双眼含泪,话都说不出,她非常心疼。此后,在两位热心老人的帮助下,王女士和女儿被送回了家。到家后,王女士本以为她和女儿一样,只是一些擦伤和软组织挫伤,但其婆婆很快发现,她的锁骨异常凸起。于是,王女士被送入漕桥卫生院,初步检查为锁骨骨折。由于在常州治疗费用较高,第二天,王女士就被送回安徽老家,花近3万元做了手术。

王女士说,9月3日,其婆婆曾到雪堰派出所报案。9月13日,她回常后的第二天,立即到雪堰交警中队报了案。9月15日,交警中队向社会发出上百份协查通报。记者看到,协查通报上称:“2015年9月2日,6点47分左右,在漕桥好易购超市门口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狗离开现场。请知情者与雪堰交警中队联系。联系人……”记者就此与漕桥交警中队核实,一名冯警官表示案件正在侦破中。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王女士所说来看,大狗突然快速横穿马路,造成她无法避让被撞倒受伤,那么,狗主人应当负全责。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如果大狗是流浪狗,没有主人,那么就无法认定由谁来担责。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钟楼法院曾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市民孔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的路上,突然从绿化带里蹿出一条狗,一下撞到她的车前轮,孔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交警赶来后,认定狗主人担全责,但双方没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孔女士将狗主人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孔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75.91元。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范文二

安徽一90后少女无证驾驶撞死行人获刑

本想骑摩托车载同学玩耍,不料撞上路上行人致其死亡。近日,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金洪”牌二轮摩托车,载同学张某沿五河县小圩镇至申集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甄集村北段时,撞倒前方道路上推自行车同向行走的胡某,造成胡莫受伤,张某受伤。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范文三

安徽东至交警十小时成功侦破“11.21”交通肇事逃逸亡人案

11月21日,池州市东至县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东至交警大队快速反应,事故后十小时成功侦破,并将肇事驾驶人抓捕归案。这是自10月29日以来东至县所发生的第三起重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均已成功侦破。

凌晨5时许,事故中队报警电话急促地响起,有路人报警,称自己骑摩托车上班,在东至县香隅镇红岭桥高架下,看到一人躺在路边,身体被碾压,已无法辨认。“警情就是命令”!东至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火速赶往事发地点,搜集现场第一手证据。

民警到达现场后,只见公路右侧躺着一位男老人,身体有明显车辆碾压痕迹,已完全没有生命特征。发现在死者倒地的周围散落有若干的灯罩等碎片,现场没有肇事车辆。通过对现场细致勘察和走访调查,初步认定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东至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逃逸事故侦破预案,迅速成立“11.21”交通肇事逃逸专案组。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也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地点,指导、协调案件的侦办工作。确定死者吴某,男、75岁,东至县香隅人。

通过专案组历经十个小时的调查、走访、排查,最终锁定了赣GP***3号重型货车有重大嫌疑。民警随即联系了车辆驾驶汪某(男、41岁、东至尧渡人),查验车辆时,民警发现该车尾部安装了崭新的后尾灯。在法律的震慑和民警的心理攻势下,汪某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发生事故及逃离现场的经过。

事发当日凌晨5时30分,天下着小雨,汪某驾车经过事故路段时,与迎面一辆货车会车时,发现在前方有行人,于是就向左驾方向避让,结果车右后侧部位将他刮倒,既紧张又恐惧的汪某犹豫了一会后,最终选择了逃避法律责任,开车离开了。在江西彭泽县卸货时发现右侧尾灯损坏,于是在返回途中在一家修理厂更换了新灯,将破损的旧尾灯带上车走了几公里后扔弃。

目前,警方带汪某已指认了现场,并已找回了被汪某丢弃的破损尾灯,与现场遗留物完全吻合。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东至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汪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逃逸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件正处进一步的侦办过程中。至此,东至交警历经十小时成功侦破“11.21”交通肇事逃逸亡人案。

汪某一失足成千古恨,此案不仅造成了吴某的意外离去和二个家庭毁灭性的打击,也将日后的民事赔偿及汪某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等经济费用重重地压在了汪某妻子的身上。

东至交警正告广大驾驶员: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抢救伤员,减低损害后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事故处理工作。任何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必将逃不过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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