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基础知识
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或部门的单独努力,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有成效。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反洗钱基础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反洗钱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反洗钱,从广义上讲,是指与洗钱活动做斗争的所有行为,包括防止洗钱结果实现的事前预防行为,和对洗钱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的事后惩处行为。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反洗钱,是依照《反法钱法》的立法原则来界定的狭义上的反洗钱,是事前预防行为,具体来说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从《反洗钱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反洗钱是一种预防行为,是对洗钱活动的事前防范措施,只要依照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一定标准或符合一定条件,需要展开反洗钱工作的,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反洗钱工作。而所针对的工作对象是否最终可以定性为七类上游犯罪后的洗钱行为,并不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展开。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仅是金融机构、国家反洗钱相关部门才需要进行反洗钱的工作,《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洗钱活动,都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二)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反法钱的监管概况
(一)国际反洗钱主要机构
国际上反洗钱的核心机构包括:联合国的反洗钱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洲理事会的反洗钱、欧洲联盟的反洗钱、美洲国家组织的反洗钱组织等。
其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权威性文件,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130多个国家、地区的承认。2005年1月接纳中国成为观察员,2007年6月28日,FATF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THE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简称EAG)。中国已开始作为主要成员在EAG中发挥作用。
(二)中国反洗钱的监管概况
1.法律框架
(1)法律:
《反洗钱法》、《刑法》
(2)行政规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2.组织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于2004年4月7日正式成立,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协助央行制定各自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并督促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于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职责是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中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增设洗钱罪,除毒品犯罪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洗钱罪的法定刑。在这个基础上,2006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上游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
在预防监控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并于在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公布后,先后制订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原则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等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控的完整体系。
2007年,包括《反洗钱法》在内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陆续施行,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4年中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于同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2008年是反洗钱工作继续走向全面深入的一年,是反洗钱工作着力完善提高、寻求突破的一年。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金融系统肩负着深入学习和宣传反洗钱法的重任,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识,推进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反洗钱基础知识的评论条评论